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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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蓋。相對于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x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年 月 日
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執行異議之訴
第三百零四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當事人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由執行法院管轄。
第三百零五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案外人的執行異議申請已經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
(二)有明確的排除對執行標的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
(二)有明確的對執行標的繼續執行的訴訟請求,且訴訟請求與原判決、裁定無關;
(三)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七條 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案外人異議的,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案外人異議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八條 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以案外人和被執行人為共同被告;被執行人不反對申請執行人主張的,可以列被執行人為第三人。
第三百零九條 申請執行人對中止執行裁定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訴。
第三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第三百一十一條 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對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執行該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中一并作出裁判。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經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百一十四條 對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得對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
對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對該執行標的執行的,執行異議裁定失效,執行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恢復執行。
第三百一十五條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申請執行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被執行人與案外人惡意串通,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妨害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處理。申請執行人因此受到損害的,可以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案外人賠償。
第三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執行標的裁定中止執行后,申請執行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解除對該執行標的采取的執行措施。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二
被答辯人:置業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經理。
現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一案,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管轄權異議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一、 從合同約定分析——松山區法院應當管轄本案
x年5月2日,雙方簽訂了樓房買賣合同,約定了購買樓房的位置、面積、價格、違約責任等,同時合同明確約定發生爭議由松山區法院裁決。這就說明如果發生爭議,由松山區人民法院管轄,另雙方的這一約定,不違背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所以原告向松山區人民法院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且約定大于法定。如果原告在起訴時不顧合同的這一約定向紅山區法院起訴,才真的是錯了。
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稱,合同沒有加蓋公章,沒有得到上訴人的認可。不知是被答辯人故意這么說,還是存在重度視力障礙,合同上加蓋的被答辯人公司的大紅印章,怎么會視而不見呢。
二 從合同履行地分析——松山區法院有管轄權
即便雙方沒有約定管轄法院,那么,按照一般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有明確規定。被答辯人的主要辦事機構和營業地均在松山區政府南設的銷售處;合同履行地亦在松山區,交付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便雙方沒有合同約定,松山法院也應當管轄本案。
我們認為,被答辯人只所以提起管轄權異議,實在是濫用訴權,惡意拖延訴訟。
綜上,被答辯人所提出的管轄異議既沒有事實依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成立,故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蓮
x年三月十日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提出管轄權異議主體為本案當事人,通常是被告,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以上規定,管轄權異議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如果在此期間未提出,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法院有管轄權。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蓋。相對于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20x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20xx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四
答 辯 人: ,男,漢族,生于x年,現住xx市淇濱區,聯系電話。
代理人:賈,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人對其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稱,其與妻子一直在鄭東新區cbd商務內環與西七街五行嘉園居住,并據此認為貴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答辯人認為,這并不符合事實真相。被答辯人這樣掩蓋事實真相,只是為了拖延時間,浪費司法資源,造成訴累。實際上被答辯人一直在中原區居住,貴院對該案件有無可爭辯的管轄權。理由如下:
第一,x年7月15日,答辯人要給被答辯人寄卡,被答辯人提供的地址就是中原區桐柏中原。(見附件1:qq聊天記錄)
第二,被答辯人結婚時,答辯人曾應邀前來賀喜、幫忙,到過被答辯人的家。當時的婚房就是現在住的中原區中原與桐柏。(見附件2:關于本人來鄭為徐和結婚賀喜的說明)
第三,今年,被答辯人與本案另一被告(其妻陸)在xx市申請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其提供的住址就是xx市中原區。(見附件3:政府披露的經濟適用房申領認購表格)
第四,x年5月31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關掉手機躲債找不到被答辯人的情況下,根據結婚時來過這個地點的殘存信息,找到了中原區富田花園,當時被答辯人不在家,但是其父在家,其父承認了被答辯人夫婦一直在此居住。(見附件4:錄音資料及書面整理版。尤其值得注意的有兩點:第一,該錄音中提供了徐某某的固定電話,可以到電信部門核實該電話的安裝地點確實是中原區。第二,去被答辯人家時和離開被答辯人家時走的都是地下車庫步行到其家門口,這一點可以根據錄音資料中的背景和步行所需時間與實地考察相結合去核實,核實后就會發現被答辯人絕不可能住在鄭東新區而是住在中原)
第五,被答辯人聲稱其住在鄭東新區,但是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同時卻沒有提交任何比如房產證、暫住證等可以證明其一直在此居住的證據。原因很簡單,想通過管轄權異議來制造訴累,但又怕承擔制造假證據的法律責任。或者因時間緊迫,先提出管轄權異議爭取時間,再提供假證據證明管轄權異議成立。
鑒于以上情況,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申請管轄權異議所依據的事實根本子虛烏有,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和珍惜寶貴的司法資源,建議貴院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仍由貴院審理該案。
此致
xx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被答辯人:××××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答辯人針對其提出的異議答辯如下:
根據最高法院20xx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只是為司法審判工程價款結算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規定實際上已經否認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辯人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根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主張權利是不應當被支持的。
退一步說,假設未經備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簽訂在前,已經被后簽訂的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雙方于××××年××月××日簽署了未經備案的合同,后又于××××年×月××日在××市簽署了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方式中明確約定“依法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此條款是對未經備案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條款的變更。
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市,標的物所在地亦在××市,且爭議金額人民幣××萬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
綜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本著節約訴訟成本、便于查清事實的原則,××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六
敬愛的巴金爺爺:您好!
今天,我懷著一顆崇敬之心閱讀了您的《給家鄉孩子的信》。讀完之后,我深受感觸。一封普普通通的信,到了您的手中,卻成了我百讀不厭的良師益友。我反復的思索,這封信并沒有運用很多華麗的詞句,而是用最簡潔不過的話語來敘述的。但它卻有強大的震撼力。仿佛“活”了起來,深入到人的內心深處,引起共鳴,令人嘆為觀止。
我想,這是因為您把最真摯的情感融了其中的緣故。無論您走到那里,過的好壞,您都本著一顆樸實無華、謙虛謹慎的心對待每一個人。這實在令人敬佩。您將畢生追求、思索的人生真諦毫不保留的告訴我們,只圖讓我們的一生少走彎路,更好的開花結果,將來成為國家的棟梁。細細品味您那句“人生的意義在于奉獻而不在于索取”,真是令人茅塞頓開。讓我學到也感悟到了許多東西。只有一心為他人著想的人才是最快樂的人。而那些自私自利的勢力小人,最終是沒有好結果的,也不會得到快樂的。正如人們常說的那樣,幫助他人,快樂自己。看了您的信,還使我明白了一個懂得珍愛自己,珍愛生命的人,從不虛度光陰,從不浪費一分一秒。而是時時刻刻做自己該做的事兒,刻苦學習,打好基礎,以便將來為祖國多做貢獻,為人間播撒愛的種子。
巴金爺爺,您的品質如蓮花般高尚純潔,您對待人生價值的思想使我們受益匪淺。太令人驚嘆了!
最后,讓我再次用最崇高的敬意向您老致敬!愿您在天堂中一路平安。
我們感謝您,我們的好爺爺。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
訴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現針對此管轄異議提出答辯如下:
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不符合法律程序,且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異議不能成立,應依法予以駁回。
第一、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已經超過提管轄異議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訴法程序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本案中申請人于x年11月24日簽收起訴相關材料,其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即x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轄異議申請,而申請人于x年12月29日提交申請書,已超過法定期限,法院應依法駁回其異議申請。
第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大連xx區人民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人的管轄異議申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案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依法理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而大連xx區人民法院是案涉標的房屋所在地法院,是本案有合法管轄權的法院。
綜上,本案管轄權明確,不存在異議。大連xx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享有管轄權。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程序不合法,理由亦不能成立,請求貴院依法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異議申請。
此致
大連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年xx月xx日
執行異議申請書答辯狀篇八
被告:xxx
關于答辯人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答辯人認為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具體理由如下: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8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按照答辯人提供的《協議》、送貨單等證據,被告到答辯人處已采購完貨物,應按照協議向答辯人支付貨款。
依據上述《民事訴訟法》第2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條之規定,本案中,被告到答辯人處自提貨物,答辯人所在地即為合同履行地。
即使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該合同履行地,答辯人作為貨款接收一方,答辯人所在地
即確定為合同履行地,答辯人所在地為xxx市xx區xx街道xx村,x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被告的管轄異議無任何法律依據,請求法院審查后予以駁回。
此致
答辯人:
時間:xxx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