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有關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規定 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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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有關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規定 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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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給誰篇一

第一條 為保證我局行政應訴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相對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采取的強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起應訴工作,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業務室負責行政應訴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后當日內,向局長匯報。

第四條 由局長主持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分析案情及訴狀,研究撰寫答辯狀事宜,并從訴訟案件的承辦人中選派代理人。根據情況,也可委派律師參與訴訟。

第五條 委托代理人應根據會議擬定的答辯狀內容,在規定時間內擬定答辯狀提綱,交局長審閱。

第六條 根據局長審定的提綱,委托代理人應進一步向案件承辦人了解情況,調閱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規定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屆滿三日前,向局長提出答辯狀初稿,經局長審定批準后交付打印。

第七條 應訴前委托代理人應全面熟悉有關行政行為及法律依據,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起訴理由和要求,做好應訴準備。

第八條 業務室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辯狀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需要請律師的行政訴訟案件,經局長批準后由辦案人員代表某地局選聘。業務室、案件承辦人應積極配合律師工作,并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條 委托代理人在進行行政應訴時,應做到有法有據,以法服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案件,按《信陽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錯案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人民法院裁定需進行行政賠償的,按某地局《行政賠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局長召集案審會成員、案件承辦人研究上訴事宜,由辦案人員起草起訴狀,經局長審批后,業務室承辦上訴事項。

第十三條 應訴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業務室歸檔管理。

行政執法檢查抽樣及樣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增強本局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便于社會及行政相對人監督,規范執法工作程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局在執法檢查中,行政執法人員為查明事實、取得證據而對實物質量進行檢驗前的抽取樣品工作。

第三條 抽取樣品的執法人員應不少于兩名,樣品按標準規定的抽樣方式抽取。生產企業應在企業檢驗合格后擬出廠的成品倉庫的產品中抽取;經銷企業應在銷售現場或其倉庫內抽取。

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抽取樣品時,應嚴格按照產品標準規定的方式和數量抽取,檢驗及復驗用的樣品應同時抽取,抽樣時應有行政相對人的代表在場并在抽樣單上簽字。

第五條 抽樣結束后,應按要求填寫加蓋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樣單,抽樣者和行政相對人在抽樣單上共同簽字。抽樣單上“送樣方式”一欄必須按抽樣人員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確定的方式填寫。

第六條 抽樣人員要對抽取的樣品于抽樣現場加封,封條應有抽樣人員和行政相對人共同簽字認可。待封條干了后方可離開現場。檢驗用的樣品由抽樣人帶回,難以攜帶的,由被抽單位按規定時限送達指定地點,復驗用的樣品存放于被檢單位。

第八條 檢驗過的樣品,除已損耗或判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廠、銷售的外,執法人員應在送達檢驗報告后的15日后退還樣品。對于不準出廠、銷售的樣品,在對產(商)品作出處理意見后,和予以處理的產(商)品一并進行處理。不屬違法的產(商)品,存放與被檢單位的復驗用樣品應及時啟封。

第九條 執法單位和承檢單位應對樣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樣品丟失、難以檢驗及應退還的難以退還,其有關人員應承擔樣品賠償責任。

第十條 在樣品的抽取、保管及檢驗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應追究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給誰篇二

(2024年6月28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2024年11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12次部務會議修訂,國土資源部令第46號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工作,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國土資源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中的作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關),是指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機構(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機構),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中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或者專門承辦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國土資源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一)審定行政復議的工作規則、制度和程序;

(二)研究處理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處理意見;

(四)研究、解決行政復議涉及的其他重大問題。

行政復議機構是行政復議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五條 行政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組織辦理行政應訴事項,具體指導和監督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行政復議機關的其他機構根據本規定負責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行政復議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熟悉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并取得相應資格。

第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配備必需的行政復議人員及辦案設施,根據工作需要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對在行政復議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受 理

行政復議機關的其他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送本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機構。

第九條 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在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

補正

通知書

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二)需要補正的材料;

(三)合理的補正期限;

(四)逾期未補正的法律后果。

第十條 行政復議申請符合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受理,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并發送申請人。

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應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對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職責范圍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申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復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再重復處理。

第十二條 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是在審查中發現被申請人或者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存在違法或者明顯不當情形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糾正違法行為,并將糾正結果書面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第三章 審 理

第十三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提出答復通知書與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一并發送被申請人。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為被申請人的,由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提出書面答復,送本機構分管部領導審簽,加蓋國土資源部印章。具體行政行為由幾個機構共同承辦的,由主辦機構負責提出書面答復,其他機構協助辦理。

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為被申請人的,由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提出書面答復,經本機關行政復議機構審核后,報本機關負責人簽發。

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應當指定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

第十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不按照前款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有關證據材料;

(四)對申請人復議請求的意見和理由;

(五)作出答復的日期。

被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

(二)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提出了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提出的申辯理由或者證據的。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場所和條件。查閱時,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應當出示證件,行政復議機構人員應當在場。

第十八條 對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征求本行政復議機關相關機構的意見。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的辦法。行政復議機構也可以召開行政復議案件審查會,當面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當事人一方超過3人的,推選1至3名代表參加審查會。

審查會由行政復議機構主持,相關機構應當派人參加并根據審查情況提出評議意見。

當事人參加審查會應當出示證件,可以陳述、質證和申辯。

審查會可以制作審查筆錄和評議筆錄,審查筆錄應當交參加審查會的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評議筆錄應當交評議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保證其陳述、質證和申辯的權利。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構決定舉行聽證的,應當于舉行聽證的7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要求等事項書面通知當事人。

被申請人必須參加聽證,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當事人一方超過3人的,推選1至3名代表參加聽證。

第二十二條 聽證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或者其指派的人員主持,聽證員由行政復議機構人員和相關機構人員組成。聽證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

第二十三條 聽證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二)當事人陳述;

(三)當事人質證;

(四)當事人辯論;

(五)當事人進行最后陳述。

第二十四條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

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的姓名、職務等;

(四)案由;

(五)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有關事實、證據和依據;

(六)其他應當載明的事項。

聽證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并簽字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 依法中止的行政復議案件,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審理,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行政復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終止:

(一)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四)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第四章 決 定

第二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依法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處理意見,經本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或者本行政復議機關分管行政復議工作的負責人審查批準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重大、復雜行政復議案件的處理意見,可以提交本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委員會審定。

(五)被申請人答復的理由和依據;

(六)第三人答復的理由和依據;

(七)行政復議審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八)行政復議結論和依據;

(十)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九條 行政復議機關在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時,應當填寫送達回證。

第三十條 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引起行政訴訟的,由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收集、整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確定1至2名代理人出庭應訴,行政復議機構協助辦理;行政復議決定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弓1起行政訴訟的,由行政復議機構負責應訴。

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引起行政訴訟的,由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收集、整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確定l至2名代理人出庭應訴,行政復議機構協助辦理。

第五章 執行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責令其在法定期限內履行。

責令限期履行的,應當制作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

被申請人自收到責令履行通知書之日起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并將履行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

第三十二條 被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因違反法定程序被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復議工作和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行政復議機構未依法對行政復議申請登記或者審查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責令其依法履行職責。其他機構未按本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

具體行政行為的原承辦機構末按本規定第十四條的要求提出書面答復和確定代理人的,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的考核范圍。

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或者在收到行政復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未將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的情況報送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通報批評,被通報批評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能參加當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各項評優活動。

第三十六條 行政復議案件審結后,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文書格式,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給誰篇三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電話。)

委托代理人:……(律師只寫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務。)

申請人因_________(案由)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向你機關申請復議,現請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原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時所附送的證據材料:……(寫明證據名稱)共______件,請予發還。

此致

__________(復議機關)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給誰篇四

復核請求:請求依法撤銷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__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

事實與理由:

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于20__年3月25日作出的第20__b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錯誤。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廠區有東門路口和南門路口,兩個路口相距約五百米。

南門路口是個十字路口,設有交通信號燈和一個“門”型人行天橋,路中間還安裝有隔離攔柵。

發生事故的富士康東門路口是個“丁”字路口。此路口既沒有過街設施,也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更沒有交通信號燈,在路口南端十多米處就沒裝隔離帶了。該路口唯一的交通標志就是在路口南端隔離帶終結處樹立有兩根引導人們謹慎橫道的橫道指引樁。

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與南門路口是兩個不同的路口,不能混為一談。東門路口沒有人行過街設施,只是在路口南端樹有兩根允許行人橫道的橫道指引樁。申請人當時就是遵從橫道指引樁指示、對著指引樁由東住西橫道時被被申請人疾駛而來的小車撞傷的。

在東門丁字路口東西兩則日夜有的士、私家車、“藍牌”車和多條線路的公交車停靠,每天都有數以千計的人在申請人橫道處橫過道路到對面搭車。

該《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賈偉在有人行橫道和人行過街設施的道路上,不按規定橫過道路……”與客觀事實不符,是完全錯誤的!

二、20__年3月某日9時40分許,在龍華東環二路富士康東門路口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全部在被申請人徐某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被申請人徐某某在駕車通過交叉路口時,不僅沒有“保持安全車速”、“減速慢行”、“讓行人先行”,而是繼續高速行駛,依法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申請人是按照規定路線過馬路,沒有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綜上所述,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某某大隊作出的第20__某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錯誤,現特申請貴局復核,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申請人:賈某某

20__年3月28日

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給誰篇五

第 9 號

現發布《衛生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衛生部辦公廳發布的《衛生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部 長 張文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使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范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衛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衛生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衛生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衛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為被告出庭,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和組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及行政應訴工作,依照本辦法辦理。

(二)對衛生部直接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

(四)國務院指定管轄的復議案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由衛生部受理的復議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衛生部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一)對衛生部部門規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不服的;

(二)對衛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三)對衛生行政機關仲裁、調解或者處理的民事糾紛不服的;

(四)行政復議法第八條規定不以行政復議途徑解決的其他事項。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聽取意見;

(四)提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建議;

(六)將行政復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八)國務院辦理裁決案件中要求衛生部辦理的事項;

(九)組織和具體辦理出庭應訴事宜;

(十)指導下級衛生行政機關的復議和應訴工作;

(十一)承擔部長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協同行政復議辦公室承辦其他與本司局主管業務范圍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第八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主要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請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規定;

(三)是否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復議條件的,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負責接待的人員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字。衛生部其他工作機構收到復議申請的,應當立即轉送行政復議辦公室。

(一)主要事實不清,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到衛生部當面說明問題或情況;

(三)案情重大、影響面廣或書面復議不能正確解決行政糾紛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衛生部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衛生部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載明下列內容:

(二)答辯的理由;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

(五)具體的請求;

(六)作出答復的日期。

(一)案情比較復雜、影響較大的;

(二)證據與當事人陳述有較大差異的。

第十三條 復議人員調查時,應制作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衛生部在必要時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機關或組織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內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級衛生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向衛生部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審理情況,向部長提出復議決定的建議:

(四)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衛生部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對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復議決定中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的決定。

第十七條 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應提交衛生部行政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十八條 復議決定書由部長簽發,加蓋衛生部fp章,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按法律規定執行。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需要延長法定期限的,應當經部領導批準,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 衛生部送達復議決定書,可以直接送交受送達人,也可以委托下級行政機關或組織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二十條 復議案件審理完畢,復議人員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送達回證之日起5日內,將案件文書立卷歸檔。

(一)該規定是衛生部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該規定是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7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制定該規定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衛生部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二條 行政應訴程序:

(一)確定應訴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辦公室或者有關司局推薦由部長決定委托出庭應訴的代理人。

(二)辦理委托手續。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部長的決定,為訴訟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

(三)準備答辯狀。對部有關司局以衛生部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引起的訴訟,有關司局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日內擬出答辯狀,并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材料一并送行政復議辦公室,經審核后,送部長批準。

對部有關司局以衛生部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復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適用上款。

(四)對經行政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由行政復議辦公室起草答辯狀,送部長簽發。

(五)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目起l0日內,將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或者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訴訟案件結案后,案件參與人應將案件文書在案件審理完畢后10日內立卷歸檔。

(二)逾期不提供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狀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應訴嚴重失職的。

第二十五條 復議人員失職、銜私舞弊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由衛生部對其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衛生部辦公廳發布的《衛生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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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給誰篇六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范我局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我局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被告的案件。

第三條被復議或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科室、事業單位應派遣1至2名工作人員組成行政復議或行政應訴的責任小組(簡稱責任組,下同),承擔涉及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的組織、協調和應訴工作。

第四條局法制工作小組(簡稱法制組,下同)負責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二章庭審準備

第五條責任組在收到復議答復通知書或行政起訴狀后,應在1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復印件或起訴書副本復印件報送法制組。

第六條責任組在收到復議答復通知書或行政起訴狀后的5日內向法制組提交答辯書,并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規范性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提交的材料應針對復議申請或訴訟請求,根據材料的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整理。

第七條法制組接到答辯書和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后應進行初審,并在2日內將初審意見予以反饋。責任組應根據初審意見修改答辯書并及時補充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

法制組將初審修改后的答辯書和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報局長審批,形成正式文本,由責任組在法定答辯時間內送達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

第八條行政復議答辯或行政應訴的委托代理人,由責任組成員擔任,法制組予以配合。

重大、疑難案件,需要聘請專職律師的,由責任組提交申請報告,經分管局長同意后聘請。

(一)責任組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報局領導批示后停止執行;

(二)上級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停止執行的情形。

第三章應訴及執行

細致地做好出庭答辯準備工作,按時出庭答辯,并及時向局領導及法制組報告庭審情況。

第十一條上級機關作出復議決定或法院判決后,責任組及法制組應及時將結果報告局領導,并由責任組及相關部門做好決定或判決的執行工作。

(一)決定維持的,應依法按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職權;

(四)決定變更的,責任部門應按復議機關變更后的決定行使職權。

(一)判決維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職權;

(四)判決變更的,責任部門按人民法院變更后的決定

行使職權;

(五)對一審判決不服的,責任部門會同法制組共同研究,提出上訴意見報請局領導批準,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按二審法院的終審判決行使職權。

第四章歸檔總結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的案卷材料應在結案后15日內由責任組完成整理工作,并移交法制組審核歸檔。

第十五條對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中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或具體行政行為出現的問題或瑕疵,應及時總結、認真整改,采取相應的政策調整和制度創新。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以上1日、2日、5日均指工作日。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復議申請書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書交給誰篇七

一、行政復議案件基本情況 1.復議機關案件受理情況

今年我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受理行政復議申請162件,其中,市政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88件,占受理總數的54.3%;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受理7件,占4.3%;縣(區)政府受理53件,占32.7%;縣(區)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受理14件,占8.6%。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情況

今年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是公民的138件,占85.1%;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24件,占14.9%。

在162件行政復議申請中,被申請人是市政府部門的80件,占49.4%;被申請人是(縣)區政府部門的48件,占29.6%;被申請人是縣區政府的7件,占4.3%;被申請人是鄉鎮政府的27件,占16.6%。

3、申請事項分類情況

162件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復議事項為行政處罰的共計92件,占總數的56.7%。其中行政拘留25件,行政罰款57件,其他10件。申請事項為行政強制措施的共計15件,占總數的9.2%;申請事項為行政確權的29件,占17.9%;申請復議為行政確認的20件,占12.3%;申請事項為行政許可的2件,占1.2%。

4、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情況

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審結行政復議案件148件,未審結14件。在已審結的案件中,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99件,占61.1%;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其違法的5件,占3.0%;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1件,占0.6%;調解的5件,占3.0%;終止的38件(其中達成和解協議的3件,申請人自愿撤回申請的17件,被申請人改變后撤回申請的18件),占23.4%。

二、行政應訴案件基本情況 1.訴訟案件受理情況

2010年,市級政府部門為被告參加行政應訴的14件,占受理總數37%,與去年同期相比(63%)明顯下降。其中市公安局2件,人社局10件。縣級政府部門為被告的16件,占受理總數42%,其中縣公安局10件,縣國土局、縣水利局各1件,城建拆遷4件;鄉鎮政府為被告的8件(桓仁鎮政府),占受理總數21%,與去年同期(29%)相比有所下降。

3.行政應訴案件審理情況

在38件訴訟案件中,涉及行政處罰的12件,占受理總數的占32%;行政確認的12件,占受理總數的32%;行政確權的8件,占受理總數的21%;行政強拆決定2件,占受理總數的5%;其他類2件,占受理總數的5%。

受理的38件訴訟案件已全部審結。判決維持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24件,占63.2%;判決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1件,占2.6%;判決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7件,占18.4%;經法院協調及行政機關自動糾錯促使原告主動撤訴6件,占15.8%。

第一,行政復議申請數量與同期相比明顯下降。2010年全市各級行政復議機關共受理行政復議申請162件,與2009 年受理案件數(278件)相比受案量降低71.6%。從涉案類型來看仍然主要集中在公安機關確認的治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確認、林業、城建規劃、房屋拆遷等涉及民生領域,如公安機關行政復議案件80件,占受理總數的49.3%;工傷確認的19件,占11.7%。林地、土地確權類行政復議案件共39件,占24%,特別是兩縣居多,這類案件時間跨度長,取證難度大,矛盾雙方積怨深,簡單地作出處理決定,難以徹底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不能案結事了。

第二,調解、和解貫穿于行政復議活動的全過程。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中一直積極運用調解、和解的辦案機制,努力在立案和審理階段實現案結事了。例如某公安派出所在對一起治安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幾個當事人都對各自受到的處罰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我們在審查中發現,申請人和第三人均為在校學生,雖然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但雙方當事人并未案結事了。我們了解到復議申請人的訴求主要是想通過行政復議要求第三人方補償一定數額醫療費用的心理,深入基層,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通過耐心細致的調解和說服教育,雙方的矛盾得以化解,案件因雙方和解撤回復議申請而終止,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社會和諧。

第三,始終堅持復議為民、嚴格執法的辦案原則。在立案環節就立足化解疑惑,避免訴累,對于不該、不必復議(訴 訟)的案件,及時、耐心細致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理梳導,化解當事人的心結和不滿,使這些行政爭議解決在立案前,在維護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威的同時,切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案件中積極開展爭議化解和層級監督工作,在市政府法制辦審結的81件復議案件中,決定撤銷的2件,終止結案的26件。在以終止形式結案的26件行政復議案件是我們通過審查發現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證據不足、程序不合法等問題,督促其自行撤銷或改變后,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而結案。

第四,行政應訴案件數量有所下降。2009年我市各級行政機關共出庭應訴案件57件,2010年下降至38件,下降近33%。2010年,政府部門的行政訴訟案件被判決撤銷的有8 件,敗訴率占受理總數的21%。從行政復議案件數及行政訴訟案件數下降,特別是經過復議后再應訴的案件數量不斷下降,可以看出我市行政管理水平正在不斷提升,公民權益保障得到不斷加強,行政復議制度越來越得到社會的認可。但仍有不少行政爭議未經復議直接進入了訴訟階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復議渠道有待進一步暢通,行政復議制度的公信力尚需進一步提升。

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從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反映出全市依法行政的水平在不斷提升,公民權益也較好地得到了保障,但從中也 發現了一些問題,在今后工作中亟需加強和改進。

1.行政復議工作發展仍不均衡。一是縣區政府受理、辦理案件不平衡。兩縣四區及石橋子經濟開發區中,只有本溪縣、桓仁縣、平山區、明山區和石橋子經濟開發區有行政復議申請,兩縣的共受理復議案件44件,占全市受理總數的27.1%;平山區、明山區和開發區共受理復議案件9件,占5.6%;溪湖區、南芬區沒有行政復議案件。二是市直工作部門受理、辦理案件不平衡。全市40個有行政復議職能部門僅有市公安局受理行政復議案件7件,占全市受理總數的4.3%。這一方面說明通過這些年依法行政的深入,行政執法的水平有了顯著的提高,另一方面說明各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對行政復議工作的宣傳力度還不夠,公眾缺乏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層級監督的可信度。在今后的工作中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的宣傳力度,擴大行政復議制度的影響力,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并熟練運用行政復議這一法定渠道解決行政爭議,切實發揮行政復議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中的積極作用。

2.自覺接受行政復議監督意識不強。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層級監督制度,它對于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有個別行政管理部門,因為依法行政意識淡薄,導致難以自 覺接受行政復議監督,片面強調自身工作的重要性,為追求行政效率而不顧行政程序、合法行政,一旦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相關問題時,就抱怨行政復議機關不支持其工作。同時抱有復議機關即使否定了他們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沒有什么大不了的心態,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復議監督工作的深入開展。

3.行政執法部門相互配合不夠到位。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從不同的角度承擔著依法管理全市的行政工作,雖然管理范圍有所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即有序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這需要各行政部門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同時又要密切配合,特別是涉及相關領域的行政管理相互配合顯得格外重要。2010年我們在辦理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發現在土地行政管理與林業行政管理之間、土地部門與建委之間、未經批準的違法建設項目查處等方面,職能部門之間配合尚不夠到位。

4.復議機構、復議應訴隊伍急需加強。隨著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斷推進,廣大群眾希望通過法定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愿望日益強烈,行政復議制度作為化解行政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法定渠道,將在這種新形勢下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也對行政復議機構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目前我市兩級政府和部門法制機構的設臵,與其所承擔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使行政復議的救濟功能 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5.亟需加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統計工作的學習培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下發的《關于修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制度的通知》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科學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議省政府法制辦加強對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工作的指導監督,適時舉辦統計工作的業務培訓。另外《關于修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制度的通知》中明確要求“統計期間為上一的12月10日至下一的12月10日”,統計期間的設定不合理,應改“統計期間為上一的12月11日至下一的12月10日”。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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