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范文五篇
防范是一個漢語詞匯,讀作fáng fàn。一指堤壩和模子。比喻約束物;二指防備,戒備;三指預防入侵之敵,對將要發生的不良結果,要有所防備(預防)。出自漢 揚雄 《法言·五百》等均有相關記載。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范文五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篇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為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油氣勘探開發的重要批示精神,推進石油天然氣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深化石油天然氣行業環評“放管服”改革,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現就進一步加強石油天然氣行業環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進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一)各有關單位編制油氣發展規劃等綜合規劃或指導性專項規劃,應當依法同步編制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編制油氣開發相關專項規劃,應當依法同步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召集審查。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應當作為規劃審批決策和相關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規劃環評資料和成果可與項目環評共享,項目環評可結合實際簡化。
(二)油氣企業在編制內部相關油氣開發專項規劃時,鼓勵同步編制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重點就規劃實施的累積性、長期性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提出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自行組織專家論證,相關成果向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涉及海洋油氣開發的,應當通報生態環境部及其相應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三)規劃環評應當結合油氣開發區域的資源環境特征、主體功能區規劃、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等要求,切實維護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明確禁止開發區域和規劃實施的資源環境制約因素,提出油氣資源開發布局、規模、開發方式、建設時序等優化建議,合理確定開發方案,明確預防和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措施。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管控要求,頁巖氣等開采應當明確規劃實施的水資源利用上限。涉及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的,還應當符合其管控要求。在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區域內,應當暫停規劃新增排放該重點污染物的油氣開發項目。在具有重大地下水污染風險的地質構造區域布局開發項目應當慎重,確需開發的,應當深入論證規劃實施的環境可行性,采取嚴格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二、深化項目環評“放管服”改革
(四)油氣開采項目(含新開發和滾動開發項目)原則上應當以區塊為單位開展環評(以下簡稱區塊環評),一般包括區塊內擬建的新井、加密井、調整井、站場、設備、管道和電纜及其更換工程、棄置工程及配套工程等。項目環評應當深入評價項目建設、運營帶來的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提出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和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滾動開發區塊產能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還應對現有工程環境影響進行回顧性評價,對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和環境風險隱患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依托其他防治設施的或者委托第三方處置的,應當論證其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未確定產能建設規模的陸地油氣開采新區塊,建設勘探井應當依法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海洋油氣勘探工程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并進行備案。確定產能建設規模后,原則上不得以勘探名義繼續開展單井環評。勘探井轉為生產井的,可以納入區塊環評。自2024年1月1日起,原則上不以單井形式開展環評。過渡期間,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報批區塊環評或單井環評。在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取得環評批復、不在海洋生態環境敏感區內、未納入油氣開采區塊產能建設項目環評且排污量未超出原環評批復排放總量的海洋油氣開發工程調整井項目,實施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
(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區塊環評時,不得違規設置或保留水土保持、規劃選址用地(用海)預審、行業或下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預審等前置條件。涉及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保護紅線等法定保護區域的,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主管部門意見不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對于已納入區塊環評且未產生重大變動情形的單項工程,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得要求重復開展建設項目環評。
三、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七)涉及向地表水體排放污染物的陸地油氣開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海洋油氣開發項目,應當符合《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GB4914)等排放標準要求。
(八)涉及廢水回注的,應當論證回注的環境可行性,采取切實可行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監控措施,不得回注與油氣開采無關的廢水,嚴禁造成地下水污染。在相關行業污染控制標準發布前,回注的開采廢水應當經處理并符合《碎屑巖油藏注水水質推薦指標及分析方法》(SY/T5329)等相關標準要求后回注,同步采取切實可行措施防治污染。回注目的層應當為地質構造封閉地層,一般應當回注到現役油氣藏或枯竭廢棄油氣藏。相關部門及油氣企業應當加強采出水等污水回注的研究,重點關注回注井井位合理性、過程控制有效性、風險防控系統性等,提出從源頭到末端的全過程生態環境保護及風險防控措施、監控要求。建設項目環評文件中應當包含鉆井液、壓裂液中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相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情形的除外。
(九)油氣開采產生的廢棄油基泥漿、含油鉆屑及其他固體廢物,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固體廢物的管理規定進行處置。鼓勵企業自建含油污泥集中式處理和綜合利用設施,提高廢棄油基泥漿和含油鉆屑及其處理產物的綜合利用率。油氣開采項目產生的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境影響評價指南》要求評價。相關部門及油氣企業應當加強固體廢物處置的研究,重點關注固體廢物產生類型、主要污染因子及潛在環境影響,分別提出減量化的源頭控制措施、資源化的利用路徑、無害化的處理要求,促進固體廢物合理利用和妥善處置。
(十)陸地油氣開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對揮發性有機物液體儲存和裝載損失、廢水液面逸散、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非正常工況等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源進行有效管控,通過采取設備密閉、廢氣有效收集及配套高效末端處理設施等措施,有效控制揮發性有機物和惡臭氣體無組織排放。涉及高含硫天然氣開采的,應當強化鉆井、輸送、凈化等環節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含硫氣田回注采出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水處理站和回注井場硫化氫的無組織排放。高含硫天然氣凈化廠應當采用先進高效硫磺回收工藝,減少二氧化硫排放。井場加熱爐、鍋爐、壓縮機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備,應當優先使用清潔燃料,廢氣排放應當滿足國家和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十一)施工期應當盡量減少施工占地、縮短施工時間、選擇合理施工方式、落實環境敏感區管控要求以及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降低生態環境影響。鉆井和壓裂設備應當優先使用網電、高標準清潔燃油,減少廢氣排放。選用低噪聲設備,避免噪聲擾民。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落實環評提出的生態保護措施。
(十二)陸地油氣長輸管道項目,原則上應當單獨編制環評文件。油氣長輸管道及油氣田內部集輸管道應當優先避讓環境敏感區,并從穿越位置、穿越方式、施工場地設置、管線工藝設計、環境風險防范等方面進行深入論證。高度關注項目安全事故帶來的環境風險,盡量遠離沿線居民。
(十三)油氣儲存項目,選址盡量遠離環境敏感區。加強甲烷及揮發性有機物的泄漏檢測,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跟蹤監測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環境風險防范與環境應急管理;鹽穴儲氣庫項目還應當嚴格落實采鹵造腔期和管道施工期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妥善處理采出水。
(十四)油氣企業應當加強風險防控,按規定編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溢油應急計劃報相關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備案。
四、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十五)油氣企業應當切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和制度,充分發揮企業內部生態環境保護部門作用,健全健康、安全與環境(HSE)管理體系,加強督促檢查,推動所屬油氣田落實規劃、建設、運營、退役等環節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項目正式開工后,油氣開采企業應當每年向具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工程實施或變動情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涉及自然保護地和生態保護紅線的,應當說明工程實施的合法合規性和對自然生態系統、主要保護對象等的實際影響,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監管。
(十六)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油氣開采項目施工期和運行期監督檢查,在建設單位主動報告的基礎上,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嚴格依法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復核中,加強廢水處理及回用(含回注)、地下水污染防治、危險廢物產生及處置等污染防治措施的技術校核,發現問題依法依規查處,并督促相關責任方整改。
(十七)陸地油氣開采區塊項目環評批復后,產能總規模、新鉆井總數量增加30%及以上,回注井增加,占地面積范圍內新增環境敏感區,井位或站場位置變化導致評價范圍內環境敏感目標數量增加,開發方式、生產工藝、井類別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種類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與經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相比危險廢物實際產生種類增加或數量增加、危險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主要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弱化或降低等情形,依法應當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海洋油氣開發項目重大變動清單另行制定。
(十八)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按規定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并錄入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分期驗收。
(十九)陸地區塊產能建設項目實施后,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地下水、生態、土壤等開展長期跟蹤監測,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項目正式投入生產或運營后,每3-5年開展一次環境影響后評價,依法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按要求開展環評的現有滾動開發區塊,可以不單獨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海洋油氣開發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二十)工程設施退役,建設單位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要求,采取有效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的要求,對永久停用、拆除或棄置的各類井、管道等工程設施落實封堵、土壤及地下水修復、生態修復等措施。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活動終止后,相關設施需要在海上棄置的,應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或者影響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的部分,并參照有關海洋傾倒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進行。拆除時,應當編制拆除環境保護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和損害。
(二十一)油氣企業應按照企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等有關要求,主動公開油氣開采項目環境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要求做好環評審批、監督執法等有關工作的信息公開。
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篇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遼河保護區管理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各環境保護督查中心,相關企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和《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明確企業環境風險防范主體責任,強化各級環保部門的環境監管,切實有效防范環境風險,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防范環境風險的重要性,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一)提高認識,強化管理。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認識目前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以不斷改善環境質量、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為著眼點,按照“預防為主、防控結合”的原則,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督促企業認真落實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全面提高環境保護監管水平,有效防范環境風險。
(二)突出重點,全程監管。對石油天然氣開采、油氣/液體化工倉儲及運輸、石化化工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應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針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與審批、工程設計與施工、試運行、竣工環保驗收等各個階段實施全過程監管,強化環境風險防范及應急管理要求。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如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等)的建設項目,其環境管理工作可參照本通知執行。
(三)明確責任,強化落實。建設單位及其所屬企業是環境風險防范的責任主體,應建立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管理體系并不斷完善。環評單位要加強環境風險評價工作,并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環境監理單位要督促建設單位按環評及批復文件要求建設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并對環境監理報告結論負責;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單位要全面調查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建設和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并對驗收監測或驗收調查結論負責。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監管,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中對環境風險防范提出明確要求。
二、充分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導作用,源頭防范環境風險
(四)石化化工建設項目原則上應進入依法合規設立、環保設施齊全的產業園區,并符合園區發展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涉及港區、資源開采區和城市規劃區的建設項目,應符合相關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五)產業園區應認真貫徹落實我部《關于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環發〔2011〕14號)要求,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中強化環境風險評價,優化園區選址及產業定位、布局、結構和規模,從區域角度防范環境風險。涉及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的港區、資源開采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也應強化環境風險評價工作。
(六)已經開展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重點區域內的產業園區、港區、資源開采區等,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以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為指導和依據,并符合戰略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布局、結構、規模及環境風險防范等要求。
三、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強化環境風險評價
(七)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是相關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新、改、擴建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按照相應技術導則要求,科學預測評價突
發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發的環境風險,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論證重點如下:
1.從環境風險源、擴散途徑、保護目標三方面識別環境風險。環境風險識別應包括生產設施和危險物質的識別,有毒有害物質擴散途徑的識別(如大氣環境、水環境、土壤等)以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保護目標的識別。
2.科學開展環境風險預測。環境風險預測設定的最大可信事故應包括項目施工、營運等過程中生產設施發生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發生泄漏等事故,并充分考慮伴生/次生的危險物質等,從大氣、地表水、海洋、地下水、土壤等環境方面考慮并預測評價突發環境事件對環境的影響范圍和程度。
3.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結合風險預測結論,有針對性地提出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并對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充分論證。
(八)改、擴建相關建設項目應按照現行環境風險防范和管理要求,對現有工程的環境風險進行全面梳理和評價,針對可能存在的環境風險隱患,提出相應的補救或完善措施,并納入改、擴建項目“三同時”驗收內容。
(九)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的相關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發〔2006〕28號)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工作。項目信息公示等內容中應包含項目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及相應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
(十)環境風險評價結論應作為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論的主要內容之一。無環境風險評價專章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受理;經論證,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的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予審批。
(十一)環保部門在相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中,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隱患的,應提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要求。相關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環境風險防范設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按《環境影響評價法》要求重新辦理報批手續。
(十二)建設項目的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和應急措施是企業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也是企業制定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基礎。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編制、評估、備案和實施等,應按我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四、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監管,嚴格落實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
(十三)建設項目設計階段,應按照或參照《化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483)等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設計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污等環境風險防范設施。
(十四)相關建設項目應在其設計方案確定后、設計文件批復前,逐項對比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以及防范環境風險設施的設計方案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的相符性。建設單位應將上述環保設施在設計階段的落實情況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備案,并抄報當地環保部門。對我部審批的建設項目,應同時抄報所在區域環境保護督查中心。
(十五)對存在較大環境風險隱患的相關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委托環境監理單位開展環境監理工作,重點關注項目施工過程中各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以及防范環境風險設施的建設情況,未按要求落實的應及時糾正、補救。環境監理報告應作為試生產審查和環保驗收的依據之一。
(十六)相關建設項目申請試生產時,建設單位應將項目設計階段環保措施落實情況、環境監理報告和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備案材料一并提交。建
設項目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措施以及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和應急措施不能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以及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的,各級環保部門不得批準其投入試生產。
(十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時,應對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調查。相關建設項目驗收監測或調查報告,應設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和應急措施落實情況專章;無相關內容的,各級環保部門不得受理其驗收申請。
(十八)各級環保部門應強化建設項目試生產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要求,分別對各項環境風險防范設施和應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現場檢查和重點核查。對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應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對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應依法予以查處。
五、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不斷提高企業環境風險防控能力
(十九)企業應建設并完善日常和應急監測系統,配備大氣、水環境特征污染物監控設備,編制日常和應急監測方案,提高監控水平、應急響應速度和應急處理能力;建立完備的環境信息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監督。將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和應急物資管理作為日常工作任務,不斷提升環境風險防范應急保障能力。
(二十)企業應積極配合當地政府建設和完善項目所在園區(港區、資源開采區)環境風險預警體系、環境風險防控工程、環境應急保障體系。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與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以及周邊企業、園區(港區、資源開采區)的應急預案相銜接,加強區域應急物資調配管理,構建區域環境風險聯控機制。
六、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防范環境風險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發〔2005〕152號)廢止。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篇3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改革的有關要求,各級環保部門持續推進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制度改革,在簡化、下放、取消環評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同時,強化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各項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是,一些地方觀念轉變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審批、輕監管”“重事前、輕事中事后”現象;一些地方編造數據、弄虛作假的環評文件時常出現;一些地方環評事中事后監管機制不落地,環評“剛性”約束不強。為切實保障環評制度效力,現就強化建設項目環評事中事后監管,提出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構建綜合監管體系。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的總體要求,以問題為導向,以提升環評效力為目標,堅持明確責任、協同監管、公開透明、誠信約束的原則,完善項目環評審批、技術評估、建設單位落實環境保護責任以及環評單位從業等各環節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機制,加快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自律、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確保環評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作用有效發揮。
(二)完善監管內容。加強事中監管,對環保部門要重點檢查其環評審批行為和審批程序合法性、審批結果合規性;對技術評估機構要重點檢查其技術評估能力、獨立對環評文件進行技術評估并依法依規提出評估意見情況,是否存在亂收費行為;對環評單位要重點監督其是否依法依規開展作業,確保環評文件的數據資料真實、分析方法正確、結論科學可信;對建設單位要重點監督其依法依規履行環評程序、開展公眾參與情況。加強事后監管,對環保部門要重點檢查其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監督檢查情況;對環評單位要重點開展環評文件質量抽查復核;對建設單位要重點監督落實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在項目設計、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使用中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及各項環境管理規定情況。
(三)明確監管責任。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在日常管理中負責對環評“放管服”事項和技術評估機構、環評單位從業情況進行檢查。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部門在日常管理中加強建設單位環境保護“三同時”要求落實情況的檢查。環境保護部和省級環保部門要充分運用環境保護督察等工作機制,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環評制度情況開展監督。
二、做好監管保障
(四)依法開展環評制度改革。鼓勵地方在強化環評源頭預防作用的原則下,“于法有據”地出臺環評“放管服”有關改革措施。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環評改革措施的依法合規性進行督導,對可能出現的偏差及時要求糾正,保證改革沿著正確的方向前行。下放環評審批權限,應綜合評估承接部門的承接能力、承接條件,審慎下放石化化工、有色、鋼鐵、造紙等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項目的環評審批權,并對承接部門的審批程序、審批結果進行監督,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五)架構并嚴守“三線一單”。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保部門要根據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簡稱“三線一單”)環境管控要求,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資源開發效率等方面提出優布局、調結構、控規模、保功能等調控策略及導向性的環境治理要求,制定區域、行業環境準入限制或禁止條件。各級環保部門在環評審批中,應按照《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24〕150號)要求,建立“三掛鉤”機制(項目環評審批與規劃環評、現有項目環境管理、區域環境質量聯動機制),強化“三線一單”硬約束,項目環評審批不得突破變通、降低標準。
(六)實施清單式管理。落實分類管理,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的編制應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環評文件類別。嚴格分級審批,各級環保部門開展環評審批應符合《環境保護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建設項目目錄》和各省依法制定的環評文件分級審批規定;下放調整審批權限應履行法定程序,對下放的環評審批事項,上級環保部門不得隨意上收;環評文件委托審批應依法開展,委托審批的環保部門對委托審批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環境保護部分行業制定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原則和重大變動界定清單。鼓勵省級環保部門依法依規制定本行政區內其他行業的環評文件審批原則。地方各級環保部門應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和重大變動界定要求,統一建設項目環評管理尺度。
(七)做好與排污許可制度的銜接。各級環保部門要將排污許可證作為落實固定污染源環評文件審批要求的重要保障,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查,結合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核定建設項目的產排污環節、污染物種類及污染防治設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依據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質量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按照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環評要素導則等,嚴格核定排放口數量、位置以及每個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允許排放濃度和允許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監測計劃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建設項目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應獲得排污許可證,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的,根據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條件有關規定,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意見。
三、創新監管方式
(八)運用大數據進行監管。環境保護部建設全國統一的環評申報系統、環境保護驗收系統,并與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系統、排污許可管理系統、環境執法系統進行整合,統一納入“智慧環評”綜合監管平臺。強化環評相關數據采集和關聯集成,制定環評監管預警指標體系,增強面向監管的數據可用性,建立源頭異常發現、過程問題識別、違法懲戒推送的智能模型,實現監管信息智能推送、監管業務智能觸發。各級環保部門要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實施智能、精準、高效的環評事中事后監管。
(九)開展雙隨機抽查。環境保護部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環評事中事后監管抽查工作,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隨機抽查工作。抽查重點事項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及審批情況、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及承諾落實情況、環境保護“三同時”落實情況、環境保護驗收情況及相關主體責任落實情況等。各級環保部門以環評申報系統、環境保護驗收系統等數據庫為依托,隨機抽取產生抽查對象。每年抽查石油加工、化工、有色金屬冶煉、水泥、造紙、平板玻璃、鋼鐵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數量的比例應當不低于10%。對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環境風險高的項目應提高抽查比例、實施靶向監管。對抽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懲處問責。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開。
(十)發揮環境影響后評價監管作用。依法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建設項目,應及時開展工作,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臺賬記錄和自行監測等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四、強化技術機構管理
(十一)加強環評文件質量管理。環境保護部制定環評文件技術復核管理辦法,上級環保部門可以對下級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展技術復核。完善技術復核手段,采取人工復核和智能校核相結合方式,開展環評文件法規、空間、技術一致性校核。對技術復核判定有重大技術質量問題的,要向審批部門進行通報,對影響審批結論的,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環評文件技術復核及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
(十二)發揮技術評估作用。各級環保部門可通過政府采購方式委托技術評估機構開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技術評估。技術評估機構要改進技術評估方式方法,完善技術手段,為環評審批嚴把技術關,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環境可行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評估的可靠性、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等,并對其提出的技術評估意見負責。
(十三)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或者采取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能力的環評單位,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評單位應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確保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真實性和科學性。環境保護部制定環評技術服務行業管理辦法,規范環評技術服務從業行為,依靠全國環評單位和人員的誠信管理體系推動環評單位和人員恪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制定建設項目環評單位技術能力推薦性指南,提出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評單位專業能力推薦性指標。
五、加大懲戒問責力度
(十四)嚴格環評審批責任追究。嚴肅查處不嚴格執行環評文件分級審批和分類管理有關規定,越權審批、拆分審批、變相審批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建設項目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所在區域環境質量未達標且建設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采取的措施無法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或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控制生態破壞、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未針對原有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或者環評文件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評價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等情況下批復環評文件的,要依法進行責任追究。對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所列情形的,暫停審批有關區域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十五)嚴格環評違法行為查處。依法查處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不依法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未落實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措施、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生產或使用、未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等違法行為。對建設項目環評違法問題突出的地區,要約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人。
(十六)嚴格環評從業監管。各級環保部門應建立環評單位和人員的誠信檔案,記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差、擾亂環評市場秩序等不良信用情況和行政處罰情況,并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定期對累積失信次數多的單位和人員名單進行集中通報。嚴肅查處環評單位及人員不負責任、弄虛作假致使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失實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等行為;造成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等嚴重后果的,還應追究連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環保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和人員不得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一經發現應嚴肅追究違規者及所在部門負責人責任。
(十七)實施失信懲戒。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24〕33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等31部門《關于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24〕1580號)要求,各級環保部門應當及時將對建設單位、環評單位、技術評估機構及其有關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信息納入全國或者本地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落實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推動各部門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的有關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相關責任人員采取限制或禁止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融資行為,停止執行其享受的環保、財政、稅收方面優惠政策等懲戒措施。
六、形成社會共治
(十八)落實環評信息公開機制方案。各級環保部門應健全建設項目環評信息公開機制和內部監督機制,依法依規公開建設項目環評信息,推進環評“陽光審批”。強化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約束,落實建設項目環評信息的全過程、全覆蓋公開,確保公眾能夠方便獲取建設項目環評信息。暢通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公眾的環境權益。
(十九)發揮公眾參與環評的監督作用。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送審批前,應采取適當形式,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利的原則,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并對公眾參與的真實性和結果負責。各級環保部門應監督建設單位依法規范開展公眾參與,保證公眾環境保護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推進形成多方參與、社會共治的環境治理體系。
七、強化組織實施
(二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對解決當前面臨的突出問題,充分發揮環評源頭預防效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環保部門務必充分認識強化環評事中事后監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確處理履行監管職責與服務發展的關系,注重檢查與指導、懲處與教育、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確保監管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環保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研究制定屬地監管工作方案,明確職責劃分,細化工作內容,強化責任考核,建立健全工作推進機制,著力強化工作執行力度。研究建立符合環評事中事后監管特點的環境執法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強化監管執法,加強跟蹤檢查,切實把環評事中事后監管落到實處。
(二十二)做好宣傳引導。各級環保部門要加強環評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多種形式特別是新媒體鼓勵全社會參與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形成理解、關心、支持事中事后監管的社會氛圍。積極宣傳環評事中事后監管的主要措施、成效,引導相關責任方提高環境保護責任意識,堅守環境保護底線,健全完善環評事中事后監管工作長效機制。
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篇4
?最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問題比較突出,有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不負責任,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質量低劣;有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混亂,從業人員私刻報告書專用印章、私攬業務,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個別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降低評價標準,為企業簡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大開綠燈,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損害了環評隊伍形象。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對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同時,為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隊伍的管理,規范經營秩序和從業行為,保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權威性,防止類似事件發生,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任何個人和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不得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加強對本單位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及印章和資質證書的管理,嚴格履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和審核程序,完善項目檔案管理。設有分支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加強對分支機構全面、有效的質量控制和監督檢查。分支機構不得對外承接環境影響評價業務。
?三、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應附資質證書正本縮印件,縮印件頁上應當注明項目名稱和文件類型,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和法人名章。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以此為受理條件予以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公章不得以報告書專用章、下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每個項目應留存兩份以上有編寫人員簽名原件的環境影響評價書(表)備份。
?四、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與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將資質證書原件提交給建設單位查驗。
?五、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嚴格把關,認真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我局將及時在媒體上公布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受到表彰、處罰及退回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情況,并納入其業績考核內容中。
切實加強風險防范嚴格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篇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根據《關于建設項目“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環政法函〔2024〕31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除火電、水電和電網項目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
火電項目開工建設是指,主廠房基礎墊層澆筑第一方混凝土。電網項目中變電工程和線路工程開工建設是指,主體工程基礎開挖和線路基礎開挖。水電項目籌建及準備期相關工程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水電建設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環辦〔2024〕4號)執行。
二、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未批先建”建設項目進行拉網式排查并依法予以處罰。
(一)建設項目于2024年1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施行后開工建設,或者2024年1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應當適用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二)建設項目于2024年9月1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法》)施行后開工建設,或者2024年9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后仍然進行建設的,應當適用新《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三)建設單位同時存在違反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和竣工環保驗收制度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分別予以處罰。
(四)“未批先建”違法行為自建設行為終了之日起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三、環保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對“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建設單位主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有審批權的環保部門應當受理,并根據技術評估和審查結論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一)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準決定,并出具審批文件。
(二)對存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環保部門依法不予批準該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可以依法責令恢復原狀。
四、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關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通知》(環環評〔2024〕150號)要求,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審批工作中嚴格落實項目環評審批與規劃環評、現有項目環境管理、區域環境質量聯動機制,更好地發揮環評制度從源頭防范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作用,加快改善環境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
五、各級環保部門要督促“未批先建”建設項目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依法需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未批先建”建設項目,應當依照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環評報批手續。通過依法查處“未批先建”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和審查“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評手續,將所有建設項目依法納入環境管理,為實現排污許可證“核發一個行業,清理一個行業,規范一個行業”提供保障。
各地在執行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