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欠條”要不要還
周先生和小娟談了兩年戀愛,感情一直不錯。但過完年,周先生結識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這讓小娟難以接受。就在小娟整理東西時,突然發現了一張欠條。原來,去年10月,小娟和周先生相約出去游玩,小娟讓周先生寫了一張“欠條”。上面寫著:我與小娟感情甚好,將在明年與其完婚,假如我與其分手,將向其支付20萬元的欠款,特此聲明。周先生當時二話不說,就簽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沒想到,才過完年,周先生便向小娟提出了分手。小娟拿著這張欠條,找到周先生索要欠款。但被周先生當即拒絕。小娟覺得,盡管他確實沒有向我借過這筆錢,但這個名字是他簽的,他就得認!
法律界的有關人士認為,如果這張欠條中沒有寫明“與我結婚”等條件,那么就是一張普通的借條,是有效的。但是,現在欠條中附加了“與我結婚”這樣的條件,這張欠條就無效了。因為婚姻關系是一種人身關系,人身關系不可以有強制性,而這樣的“愛情欠條”明顯違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律師認為,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 當借條持有人憑借條向法院起訴時,由于通過借條本身較易于識別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抵賴的話一般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須進一步證明存在欠條形成的事實。 律師提醒,不管是欠條還是借條,都要注意訴訟的時效性。一般來說,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給付借款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對欠條而言,一律從出具欠條之次日起計算兩年。
同時,借條是當事人雙方為處理財務、物資或事務來往,寫給對方作為憑據或有所說明的條據。由于借條一般是民間行為,所以雙方當事人最好請沒有利益關系的第三人作為證人,并注意借條的寫法格式。 一般來說,借條的格式為:標題、正文、署名和日期。正文中,最好寫明事由和還款日期,涉及到金額的,必須大寫。同時要注意的是,最好附帶在借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借款人簽名時,出借人必須親眼看其簽名。借條內容的書寫人最好是借款人。馬 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