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不動產抵押合同范本
民間借貸現在是一種非常盛行的借款方式,一些小金額的可能憑信譽就能借款,但是大金額的就需要不動產來抵押才會讓人信任放款給你,那么民間借貸不動產抵押合同范本怎么寫?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針對這幾個問題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民間借貸不動產抵押合同范本
抵押人(甲方):
抵押權人(乙方):
甲方為了將自有房地產及其附著物抵押予乙方,作為的保證。甲、乙雙方根據自愿、互利、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該房地產座落于 建筑面積平方米,用地面積平方米,房屋所有權證號,共有權證號 ,土地使用權證號,共有附著物件,抵押物價值人民幣(大寫):。曾于 年月日抵押予,期限為個月,至年 月日止,擔保債務為人民幣(大寫):元。
第二條甲方將上述房地產及其附著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給乙方,范圍(詳情見附表及附圖)。
第三條本次抵押擔保債務價值為人民幣(大寫):
第四條設定抵押之房地產擔保內容為被擔保債務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條約定期限:年(月),從 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六條抵押期間,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間應當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權檢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應主動予以配合。
第七條抵押期間,甲方未征得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將抵押物轉讓或以其它形式處置,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抵押物發生遺贈或繼承的,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八條除自然耗損外,抵押物發生毀損,甲方應當采取措施,負責保養和維修,以減少損失,其費用由甲方自負,并及時通知乙方。
第九條因甲方過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擔保債務的,甲方須及時提供或增加擔保。
第十條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將房屋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抵押關系中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本合同繼續有效,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合同主體享有、承擔。抵押當事人應共同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合同變更登記手續。合同條款有變化的須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該抵押合同簽訂后,債務人如未能按約履行債務,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處分抵押物時,除以劃撥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權外,所得款項按如下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扣繳抵押物應當繳納的稅費;
(3)償還債權人本金、利息、罰息及違約金;
(4)剩余價款交還甲方。
如果變賣原抵押物的價款不足償還乙方貸款本息或有關費用的,乙方有權追索應償還部分。
第十四條抵押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江蘇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的條款及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鹽城仲裁委員會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全部條款履行完畢,抵押關系即告終止。甲、乙雙方應在十五日內(港、澳、臺地區或境外當事人在三個月內)到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房屋他項權利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監證機關監證后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項,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執行,也可以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其補充協議應由雙方簽章并經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監證機關各執壹份。
第二十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簽章):
委托代理人(簽章):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監證機關(蓋章):
監證員(簽章):
年____月____日
二、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
1、房地產抵押合同是從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所擔保的主債合同生效。
2、房地產抵押合同是民事法律行為,它發生效力的前提是它不違背相關的法律規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3、房地產抵押合同,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實踐當中僅移交房地產權利證書的,一般不會使房地產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也即可以認定房地產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對抗第三人。
三、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條件有哪些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于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并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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