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禁婦女裹足折
請禁婦女裹足折
康有為
奏為請禁婦女裹足,以全肌膚,而維俗化,恭折仰祈圣鑒事。竊惟漢臣賈誼上“治安策”,謂“大臣以簿書期會為大故,至俗流失,世敗壞,則不知怪”,此誠知治亂之體要者也。夫為政之道,本末兼該,而莫大于保民;圣化之隆,纖悉備舉,而莫先于正俗①。方今萬國交通,政俗互校,稍有失敗,輒生譏輕,非復一統閉關之時矣。吾中國蓬蓽比戶②,藍縷③相望,加復鴉片熏纏,乞丐接道,外人拍影傳笑,譏為野蠻久矣,而最駭笑取辱者,莫如婦女裹足一事,臣竊深恥之。夫刖足④者,為古肉刑之一;刑者成也,一成不變,后王恐波及無辜,猶為廢之⑤,史稱其美。女子何罪,而自童幼加以刖刑,終身痛楚,一成不變,此真萬國所無,而尤為圣王所不容者也。夫父母撫子,以慈為義,女子體弱,尤宜愛護。乃乳哺甫離,髫發未燥,筋肉未長,骨節未堅,而橫縶弱足,嚴與裹纏,三尺之布,七尺之帶,屈指使行,拗骨使折,拳攣蹜蹜⑥,跼地蹐天⑦,童女苦之,旦旦啼哭;或加藥水,日夕熏然⑧,窄襪小鞋,夜宿不解,務令屈而不伸,纖而不壯,扶床乃起,倚壁而行。富人苦之,貧家尤甚:親操井臼,兼持饋浣,下撫弱息,上事病姑,跋往報⑨來,走無停趾,臨深登高,日事征行,皆捫足嘆嗟,愁眉掩泣,或因登梯而墜命,或因楚病而傷生;若夫水火不時,亂離奔命,扶夫抱子,挾物攜衣,絕澗莫逾,高峰難上,亂石阻道,荊棘鉤衣,多有縊樹而棄生,墜樓而絕命者,不可勝數也。即使治世承平,富家大吉,婢嫗盈前,安坐而食,而人倫有禮,疾病不時,仰事俯畜⑩,接親應友,能無勞苦乎·且勞苦即不足道,而衛生實有所傷,血氣不流,氣息污穢,足疾易作,上傳身體,或流傳孫子,奕世[[!B11]]體弱,是皆國民也,羸弱流傳,何以為兵乎·試觀歐美之人,體直氣壯,為其母不裹足,傳種易強也;回觀吾國之民,尩[[!B12]]弱纖僂,為其母裹足,故傳種易弱也。今當舉國征兵之世,與萬國競,而留此弱種,尤可憂危矣。夫父母之仁愛,豈樂施此無道之虐刑于其小兒女哉·徒以惡俗流傳,非此不貴,茍不纏足,則良家不娶,妾婢是輕,故寧傷損其一體,而免擯棄其終身,此為一人一家之事,誠有茹苦含辛而無如何者。若圣世懷保小民,一夫之有失,時以為予辜,一物不得所,引以為己罪;而令中國二萬萬女子,世世永永,嬰此刖刑,中國四萬萬人民,世世永永,傳此弱種,于保民非榮,于仁政大傷,皇上能無惻然矜之,惄然[[!B13]]憂之乎!臣嘗考裹足惡俗,未知所自。《史記》利屣[[!B14]],不過尖頭;唐人詩歌,尚未詠及;宋世奄被[[!B15]],遂至方今;或謂李后主創之,恐但惡風所扇耳;宋人稱只有程頤一家不裹足[[!B16]],則余風可知。古今中外,未有惡俗苦體,非關功令,乃能淹被天下,流傳千年,若斯之甚也。其可駭莫甚焉。以國之政法論,則濫無辜之非刑;以家之慈恩論,則傷父母之仁愛;以人之衛生論,則折骨無用之致疾;以兵之競強論,則弱種展轉之謬傳;以俗之美觀論,則野蠻貽誚于鄰國:是可忍也,孰不可忍[[!B17]]!且國朝龍興[[!B18]],嚴禁裹足,故滿洲婦女,皆尚天足。凡在國民,同隸覆幬[[!B19]],率土[[!B20]]婦女,尤宜哀矜。且法律宜一,風俗宜同。皇上憐此弱女,拯此無辜,亟宜禁此非刑,改茲惡俗,乞特下明詔,嚴禁婦女裹足:其已裹者,一律寬解;若有違抗,其夫若子有官不得受封,無官者,其夫亦科鍰罰[[!B21]];其十二歲以下幼女,若有裹足者,重罰其父母。如此則風行草偃[[!B22]],惡俗自革:舉國弱女,皆能全體;中國傳種,漸可致強;外人野蠻之譏,可以銷釋:其裨圣化,豈為小補!伏維皇上圣鑒。謹奏。作于1898年選自《戊戌奏稿》
〔注釋〕 ①“賈誼上《治安策》……莫先于正俗”:賈誼(前200—前168),西漢洛陽(今河南洛陽東)人。哲學家、政論家、文學家。漢文帝初年,召為博士,時年二十余。《治安策》為其政論的代表作。康有為引該文時,對《漢書·賈誼傳》中的文字略有刪改。簿書,案牘文書。期會,例會。流失,與“流泆”同,流蕩淫亂之意。此句是說,公卿大臣以案牘文書、例會為當務之急,而對風俗日墮、世道敗壞,則不以為怪。康有為以為,就治國之道而言,最緊急的是矯正風俗。 ②蓬蓽比戶:蓬蓽,指編蓬草為門,織荊竹為戶,這是貧民的住宅;比戶,挨門挨戶的意思。 ③藍縷:即襤褸。衣服破舊。 ④刖(yuè)足:斷足之刑。 ⑤后王恐波及無辜,猶為廢之:后王指漢文帝。東漢永康元年(公元167年),齊太倉令淳于公因故受刑,他的女兒緹縈上書,自愿充當官婢來贖父罪。據說漢文帝因而廢止肉刑。 ⑥拳攣(luán)蹜(sù)蹜:拳,曲的意思。攣,兩膝彎曲。蹜蹜,步子小、走得慢的樣子。 ⑦跼地蹐天:縮手縮腳,畏首畏尾。 ⑧然:同燃。 ⑨報:同赴。 ⑩仰事俯畜:仰事,這里指孝敬翁姑;俯畜,這里指撫養女兒。 [[!B11]]奕世:奕,重累;奕世,累代。 [[!B12]]尩(wāng):或作“尪”。骨骼彎曲癥。 [[!B13]]惄(nì)然:心里難受。 [[!B14]]利屣:舞鞋。 [[!B15]]奄被:與下文“淹被”同。奄有大的意思。奄被,為充塞、流行的意思。 [[!B16]]宋人稱程頤一家不裹足:程頤(1033—1107),北宋理學家。對裹足在宋代的情況,學術界有不同看法。康有為此說,不知所據。 [[!B17]]是可忍也,孰不可忍:語本《論語·八佾》。說大夫季氏用64人在庭院中奏樂舞蹈,這是天子才能使用的儀式。季氏連這事都能做出來,還有什么事不可以狠心做出來呢· [[!B18]]龍興:以龍比喻帝王,是數千年的傳統。清廷以龍為國徽。國朝龍興,是說清廷建立王朝以來。 [[!B19]]幬(dào):同覆;同隸覆幬,是說同屬皇帝庇護之下。 [[!B20]]率:循的意思。語本《詩經·小雅·北山》:“率土之濱,莫非王土。”率土,猶今天所說,在全國范圍內。 [[!B21]]鍰(huán):指金錢。鍰罰,罰錢。 [[!B22]]風行草偃:語本《論語·顏淵》。是說風吹草上,風向哪邊吹,草向哪邊倒。比喻民眾服從政府的命令。〔鑒賞〕 這是康有為在1898年6月間向光緒帝上的奏折。康有為上書的目的,是想通過皇帝的命令,來實現自己的愿望。1883年,康有為在家鄉廣東南海(今屬佛山)創立了不裹足會。參與其事的區諤良是同治進士,做過駐美、西班牙大臣陳蘭彬的隨員。不久便有許多人來參加。后因康有為外出,遠離家鄉,此會漸散。這是近代中國首次反對婦女裹足的民間組織,是中國的不裹足運動的嚆矢。其意義在于破除女子對男性的人身依附,有解放婦女的進步作用。由康有為開創的不裹足運動,到戊戌變法前后,成了維新運動的一個組成部分。1895年,康有為、康廣仁去粵再度提倡不裹足運動,創立粵中不裹足會,仿效以前條例,由其兩個女兒康同薇、康同璧帶頭不裹足,現身說法,暢談天足的好處,從而使“粵風大移”(康同璧:《清末的不纏足會》,《中國婦女》1957年第5期)。1897年4月,康有為、梁啟超、譚嗣同在上海以《時務報》館名義,登報發起組織不裹足會并制定章程。規定入會女子不得裹足,已裹足的在8歲以后須一律放足。之后,上海、北京、天津、湖南、潮州、福州等地,相繼出現不裹足會的組織。據不完全統計,屬上海不裹足會系統的會員多達30余萬。按通行說法,裹足起于五代南唐。李后主雅愛風月,令宮女窅娘用帛裹足,翩翩起舞。此種風氣到宋時尤盛,經明、清兩代的承襲,一直延及近現代。裹足陋俗的盛行不衰,是為了從人格上加強女性對男性的順從與依附。從一而終、夫為妻綱,是偏重于精神上的壓抑;裹足的陋俗主要是肉體的摧殘。《鏡花緣》第33回中所描寫的(林之祥被封為后妃),不難看出其慘無人道的情景:“那黑須宮娥,取了一個矮凳,坐在下面,將白綾從中撕開,先把林之祥右足放在自己膝蓋上,用些白礬灑在腳縫內,將五個腳趾緊緊靠在一處,又將腳面用力曲作彎弓一般,即用白綾纏裹。才纏了二層,就有宮娥拿著針線上來密密縫口。一面狠纏,一面密縫。”林之祥身邊有四個宮娥看管著,絲毫不能轉動。“及至纏完,只覺腳上如炭火燒的一般,陣陣疼痛。”纏裹不是一蹴而就的,“林之祥兩只金蓮被眾宮人今日也纏,明日也纏,并用藥水熏洗,未及半月,已將腳面彎曲,折作凹段,十趾俱已腐朽,日日鮮血淋漓。”此即康有為概括的,“嚴與裹纏,三尺之布,七尺之帶,屈指使行,拗骨使折”,“童女苦之,旦旦啼哭;或加藥水,日夕熏然”。裹足為男尊女卑秩序的肉體保證,夫為妻綱是造成這一社會現象的根源。清代的《女兒經》中說:“為甚事,纏了足,不因好看如弓曲,恐他輕走出房門,千裹萬裹來拘足。”裹足就是要把女性局囿于狹小的閨閣中,不參與社會的經濟、政治、文化等活動。主張不裹足,意味著女性從專制統治的摧殘下予以解脫,身心得到自由,人格尊嚴得到維護。這是康有為創立不裹足會的積極作用所在。在奏折中康有為提出禁裹足的目的是兩條:一是保護女性肉體健康成長,二是改革千年流行下來的陋俗。他以為,在當今“萬國交通”之時,中國“最駭笑取辱者,莫如婦女裹足一事,臣竊深恥之”。康有為把裹足這一惡俗,提高到有失民族尊嚴與維護民族危亡的高度來看,裹足是有損于國家形象的陋俗。從進化論的角度看,弱肉強食是一個基本規律,種族與種族、國與國的關系也是如此。歐美人體魄健壯,與母親身體健康相關;中國人體質孱弱,與母親裹足后造成的身體不良相關。根治裹足陋俗,才能使百姓與士兵有優良的身體素質,以同健壯偉岸的外國侵略者相抗衡。康有為力主放足,把女性從形體的禁錮和陋習的束縛下解放出來,是改革社會風俗的創舉。風俗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社會生活中形成的、內容廣泛且形式多樣的行為規范,它表現在人們的物質生活里,又體現在人們的精神思想中。風俗一旦形成傳統后,就會成為左右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力量。不裹足會這種風俗改良團體的興起,是中西文化碰撞與社會演進的產物,西方文明進入神州大地,不僅沖擊著經濟、政治與軍事,而且使傳統習俗受到嚴重的挑戰。西方人把裹足、八股、鴉片一起稱為中國“三害”。康有為上書皇帝,希望通過禁止裹足的手段,以期對傳統習俗的變革,能得到行政權力的支持。光緒皇帝采納了康有為的主張,于1898年8月13日發出上諭,令各省督撫勸誘禁止婦女裹足。語氣雖不激烈,但由皇帝下令廢止這一陋俗,是非同小可的。由于變法的失敗,這一上諭并未得到普遍施行。而加入不裹足會的大多是鄉紳,對真正勞動婦女來說,影響卻未波及。1939年,梁漱溟考察抗日游擊區后說:“山西內地婦女裹足,裹到幾乎看不見足,至須以爬代步。”(《我的努力與反省》第197頁)一個人連直立步行也不可能了,可知裹足浸透了多少女性的血淚。只有真正推翻專制主義統治,才能真正廢止裹足的惡習。然而就當時的情況看,康有為所提倡并身體力行的不裹足運動,是我國近代婦女解放運動的先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