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八大家·駁復仇議
駁復仇議
駁復仇議
【原文】
臣伏見天后[302]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303],且請編之于令[304],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治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305],茲謂濫[306],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以向,違害者不知所以立,以是為典可乎?
蓋圣人之制,窮理[307]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308]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309]奉法之吏,是悖驁[310]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以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義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圣,不亦甚哉!《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311]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312]壞理,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注釋】
[302]伏見天后:伏見:看到。伏,同“服”,是舊時下對上用來表示敬意的。天后:指武則天。
[303]旌其閭:旌表門閭。舊時朝廷對所謂忠孝節義的人,賜給匾額,掛于門庭之上,或樹立牌坊,以示表彰。
[304]編之于令:把處置這案件的辦法編為法令。
[305]誅其可旌:殺死那些可以表揚的。
[306]濫:濫殺。
[307]窮理:窮究事物之理。
[308]不愆:無過錯,無過失。
[309]戕:殺害。
[310]悖驁:桀驁不馴。悖:違背。驁:傲慢。
[311]推刃:父罪當誅而子復仇,仇家之子亦必報復,則形成一往一來的循環報復。后用“推刃”泛稱復仇。
[312]黷刑:濫施刑罰。
【譯文】
據我了解,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邽縣有一個人叫徐元慶,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所殺,徐元慶最后親手殺掉他的殺父仇人,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并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做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嚴重地破壞禮制。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并傳給后代,那么,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法則可以嗎?
大凡圣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規律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么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于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之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蒙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還來不及,還有什么理由要把他處死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并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整頓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并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圣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周禮》上說:“調解官,是負責調解眾人怨怒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么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范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置若罔聞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后頒發下去。今后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解析】
本文是一篇典型的駁論文,全力反駁了陳子昂在《復仇議狀》中主張對徐元慶復仇案采取“誅之而旌其閭”并將之“編制于令,永為國典”的見解。
本文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從“臣伏見天后時”至“臣竊獨過之”。列出陳子昂對徐元慶案主張“誅之而旌其閭”的觀點,表明自己的態度,“竊獨過之”。第二部分,從“臣聞禮之大本”至“明矣”。逐一駁斥陳氏的主張。第三部分,從“請下臣議附于令”至“謹議”。再次申明觀點,建議“斷斯獄者”應拋棄陳氏所議。
文章開門見山,一開始就直接引出對方的觀點,緊接著表明自己的態度——“竊獨過之”,然后層層推進,推究事實,引經據典,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反駁,說理透徹。全文語言犀利明快,遣詞造句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稱上乘之作,值得后人仿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