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4352】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
(瞿同祖著,商務印書館,14印張,2010年12月第1版,39元)
6章:家族、婚姻、階級、階級(續)、巫術與宗教、儒家思想與法家思想。
瞿同祖(1910—2008)。這本書主要的目的在于研究并分析中國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主要特征。
《昏義》說:“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孟子說:“不孝有三,無后為大”。
妾制在中國有悠長的歷史,有史以來就有,但同時自始至終是一妻一夫制。
居住方面,屋舍的大小、間數式樣和服飾,各有定制,不能隨意亂用。宮殿、府邸、公館、策宅、家。
從孝道的立場來講,人人皆當慎終追遠,生則敬養,死則敬享,原當獎勵,不加禁制?!暗潞裾吡鞴猓卤≌吡鞅啊?。
契丹人、女真人、蒙古人和滿洲人侵入中國,統治中國時,這種不平等的情形異常顯著,特別是元、清二代因為統治的時間較長,統治的區域又廣及全國。征服者的種族高高在上,自不待言,即被征服者也以降順的先后定其等次,先進的亡國奴對于后進者儼然居于老前輩的地位。金人分人民為種人(金人)、漢人(先取遼時所得戶籍)、南人(繼取山東、河南地人民)三個階層。元代蒙古人、色目人(成吉思汗以來平定西域所得)、漢人(滅金時所得人民)、南人(滅宋時所得人民)四個順序的階級層次井然,無論政治、法律及社會各種待遇都依其順序而定其高下。清朝滿洲人的地位永在漢人之上。
中國自來都相信巫蠱咒詛可以致人于疾病死亡。許多人因仇恨而利用此種妖術,更有許多人因疾病死亡而疑心為巫蠱所害。
法律承認貴族、官吏和賤民的不同身份。法律不僅明文規定生活方式因社會和法律身份不同而有差異,更重要的是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的待遇不同。貴族和官吏享受法律上的特權,而賤民在法律上則受歧視的階層、處于最低下的地位。他們不能與良民通婚,也不能應試做官。
儒家思想以倫常為中心,所講的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
秦、漢之法律為法家所擬訂,純本于法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