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紀傳體明代史。清張廷玉等撰,三百三十二卷,其中本紀二十四卷,志七十五卷,表十三卷,列傳二百二十卷。所記史事起自洪武元年(1368),迄于崇禎十七年(1644)。順治二年(1645)始設明史館,下詔纂修《明史》,以內三院大學士洪承疇、馮銓、范文程等負責編寫,因史料缺乏,實錄不全,用人不當,諸事草創,遷延未就,無績可言。康熙四年(1665),重開史館,又因修定《清世祖實錄》而止。康熙十八年(1679)再次開館纂修明史,并開博學弘儒科,延攬名士。萬斯同、湯斌、潘耒、尤侗、毛奇齡等參與編修,審定用力尤巨。康熙五十三年(1714),王鴻緒出任總裁,在萬斯同等手稿基礎上進行刪改進呈,后題名為《明史稿》。雍正元年(1723),張廷玉任總裁,以《明史稿》為藍本,加以增刪,于十三年定名《明史》。乾隆四年(1739)刊行傳世。從第一次開館到最后刊行,前后歷時九十五年。是書取材宏富,文字洗練,體例嚴密,是官修正史之佼佼者。依據時代特點,增加了《閹黨傳》、《土司傳》、《流賊傳》、《七卿表》等。以前正史有表無圖,《明史·歷志》則增圖以明之。《土司傳》、《外國傳》、《西域傳》保存了大量邊疆少數民族和外國史料。是書取材于實錄、邸報和方志文集,可信度極大,向以“謹嚴”著稱,但由于建封史臣的“曲筆”和成書于眾手,疏漏舛爽,仍不免疊見。尤其對建州女真同明朝的關系,避諱更多。近人黃云眉參閱群書,廣征博引,對卷帙浩繁的《明史》進行訂誤、補缺、考異,著《明史考證》四冊,百萬字,可資深入學習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