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戰(zhàn)爭
十七世紀在宗教外衣掩蓋下的一場封建戰(zhàn)爭,是歐洲歷史上第一次大規(guī)模的國際戰(zhàn)爭。這次戰(zhàn)爭以德國為主要戰(zhàn)場,西歐、中歐和北歐一些重要國家先后卷入,持續(xù)了三十年。十六、十七世紀之交,西歐一些國家資本主義關系逐漸發(fā)展,宗教改革運動在各國相繼展開,尼德蘭爆發(fā)資產階級革命,歐洲社會發(fā)生了巨大變化。歐洲各國政治經濟利益的沖突、封建王朝和諸侯的領土紛爭以及宗教意識的矛盾,構成三十年戰(zhàn)爭的復雜背景。神圣羅馬帝國成為國內外各種矛盾的焦點。宗教改革后,德國諸侯勢力不斷增長。諸侯之間的政治沖突,經常在宗教的掩蓋下進行。1555年奧格斯堡和約簽訂后,七大選侯中,勃蘭登堡、薩克森和巴拉丁三大選侯信奉新教;其余四大選侯,以捷克國王為首信奉天主教。新教諸侯既害怕喪失已取得的土地,又企圖占有新的領地。卡爾文教力求爭得與路德新教同等的地位。天主教諸侯因在反宗教改革中地位增強,拒絕承認卡爾文教,并竭力打擊新教諸侯。王室哈布斯堡家族擁有廣大領地,勢力最強,在宗教上與天主教諸侯一致。因而,在十七世紀初,德國形成了兩個敵對的集團:以巴拉丁選侯腓特烈為首的“新教同盟”和以巴伐利亞公爵馬克西米連為首的“天主教同盟”。德國諸侯集團間的斗爭,因歐洲國際局勢的影響而變得更加復雜。哈布斯堡家族與法國王室的爭端仍在進行,尼德蘭反對西班牙的革命斗爭尚未結束。教皇、皇帝、西班牙都支持天主教同盟,法國、荷蘭和英國等則支持新教同盟。歐洲各國對德國的干涉,旨在阻止它強大,一旦德國成為歐洲國際沖突的戰(zhàn)場時,他們就可乘機掠奪它的領土。
三十年戰(zhàn)爭過程可分為四個階段:(1)捷克起義和巴拉丁被征服時期(1618-1624年)。戰(zhàn)爭以捷克人民反對哈布斯堡家族統(tǒng)治和天主教控制的起義而揭開序幕。自1526年捷克重新并入神圣羅馬帝國后,工商業(yè)被外國人控制,本國資產階級政治權利被剝奪。1612年,耶穌會士斐迪南任捷克國王后,力圖恢復天主教的統(tǒng)治地位,并下令禁止新教徒活動,激起人民的反抗。1618年5月,以圖倫伯爵為首的三十人委員會領導布拉格人民起義,沖進王宮,把國王的兩名欽差從窗口扔了出去。此事成了三十年戰(zhàn)爭的導火線。事后,捷克組成臨時政府,宣布獨立。1619年,捷克國會推舉新教同盟領袖巴拉丁侯爵腓特烈為國王,對皇帝斐迪南作戰(zhàn)。捷克軍隊一度攻抵維也納近郊。斐迪南得到天主教同盟的支持,讓馬克西米連指揮鎮(zhèn)壓起義的軍隊,允許他占有被征服的土地和取代巴拉丁選侯的位置。1620年11月8日,梯里率領天主教同盟軍,在布拉格附近的白山一帶打敗捷克軍隊。腓特烈逃走,布拉格陷落。隨后,巴拉丁被占領,捷克被強迫重新天主教化。(2)丹麥時期(1625-1629年)。皇帝和天主教同盟的勝利,威脅著德國新教諸侯的利益,并使法國政府深感不安。1625年,法國促成英國、荷蘭和丹麥三國簽訂反哈布斯堡同盟,并資助丹麥出兵德國。一些新教諸侯支持丹麥的軍事行動。1626年,皇帝利用捷克貴族瓦倫斯坦的雇傭軍,打敗新教諸侯和丹麥的聯(lián)軍。1629年,丹麥被迫簽訂“律伯克條約”,保證不再干涉德國事務。皇帝斐迪南頒布“復原敕令”,規(guī)定新教諸侯應將1552年后侵占的教產全部歸還給天主教會。(3)瑞典時期(1630-1634年)。瓦倫斯坦勢力的加強引起諸侯的不滿,1630年他被免職。哈布斯堡家族的勝利,使追求波羅的海霸權的瑞典惴惴不安。1630年7月,瑞典在法國支持下占領波美拉尼亞,并同勃蘭登堡、薩克森選侯聯(lián)合,打敗天主教同盟的軍隊。皇帝聯(lián)合西班牙,于1634年9月在諾德林根大敗瑞典軍隊,一直追到波羅的海沿岸。于是,薩克森和勃蘭登堡選侯脫離瑞典陣營,同皇帝締結布拉格和約,規(guī)定占有的教會土地以1627年為準,保持四十年不變,卡爾文教依然未得到承認,腓特烈后嗣的選侯爵位及巴拉丁領地仍被剝奪。(4)法國時期(1635-1648年)。瑞典的失敗,使一直在幕后操縱的法國不得不親自出馬。1635年5月,法國對西班牙宣戰(zhàn),荷蘭、威尼斯和匈牙利等支持法國。主要戰(zhàn)場仍在德國,同時也在西班牙、尼德蘭和意大利等地展開。初期法國受挫,西班牙從南北兩路夾擊法國,直到四十年代初,優(yōu)勢才轉到法國方面。1639年,西班牙進軍尼德蘭的海、陸兩條路線已被切斷,內部發(fā)生混亂,無力支援皇帝。1643年法軍在洛克瓦大敗西班牙軍隊。1645年瑞典軍隊擊敗巴伐利亞和帝國的軍隊。1646年,法瑞聯(lián)軍不斷取勝,甚至攻入士瓦本和巴伐利亞。皇帝和天主教同盟無力再戰(zhàn),被迫求和。交戰(zhàn)雙方從1643年起開始正式談判,談判分別在威斯特發(fā)里亞的兩個城市進行。1648年10月簽署“威斯特發(fā)里亞和約”,瑞典得到易北河、奧得河等重要河流出海口區(qū)域和五百萬塔里爾賠款;法國得到阿爾薩斯的大部分,并徹底確定了對洛林的權利;荷蘭和瑞士的獨立獲得確認。條約規(guī)定,德國諸侯有和外國締約的自由;不經諸侯同意,皇帝無權宣戰(zhàn)、媾和、征兵、課稅;實行“教隨國定”原則,由諸侯確定其國家的宗教信仰,卡爾文教取得與路德教的同等權利。勃蘭登堡選侯和薩克森選侯都得到了新的領地。勃蘭登堡選侯原來就領有普魯士,現(xiàn)更增強了本國的力量,后來形成普魯士王國。巴伐利亞公爵得到選侯頭銜,成為第八選侯。德國諸侯實際上成為獨立的君主,神圣羅馬帝國事實上已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