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貸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新網福建新聞3月1日電(連娜)夫妻自應同舟共濟、風雨同行,但有些債務并非夫妻共同之債,作為借款人的配偶依法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020年3月,葉某某向某銀行申請貸款,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約定可循環使用授信額度為22萬元,借款不得用于購買住房、生產經營、股本權益性投資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用途。合同還就貸款額度存續期限、利率、逾期利息等內容作了明確約定。同日,葉某某簽訂《額度類消費貸款用途承諾書》,承諾貸款用途為購買大件耐用品。合同生效后,在借款額度循環使用期內,葉某某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先后分16筆向銀行申請支用貸款共計16.4萬元。借款到期后,葉某某未按時足額償還本息,銀行遂訴至永泰法院,要求葉某某還本付息,并以貸款是葉某某與池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且用于購買大件耐用品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屬夫妻共同債務為由,要求池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永泰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應受法律保護。銀行與葉某某簽訂《個人額度借款合同》,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已履行合同義務。葉某某未按約還款,構成違約。銀行訴請葉某某還本付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但銀行主張葉某某的配偶池某某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首先,案涉貸款雖是葉某某與池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但池某某并未在相關合同上簽字確認。其次,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為購買大件耐用品,并不必然為家庭日常所需。再次,銀行亦未舉證證明借款是二人共同意思表示所致,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因此,永泰法院駁回了銀行的該項訴訟請求,葉某某的配偶池某某不對該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法官說法: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夫妻債務制度的核心內容,事關夫妻雙方特別是未舉債一方與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關涉婚姻家庭的穩定和市場交易的安全。我國《民法典》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采取了較為嚴格的認定標準,即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夫妻共同債務以及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通常表現為夫妻雙方事前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即俗稱的“共債共簽”“共簽共債”。
(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有因購買家電、家具等共同生活日用品產生的負債;因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而產生的負債;因治療一方或雙方疾病支出醫療費而產生的負債;因支付雙方同意的為雙方或為子女的文化教育、文體活動而產生的負債;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或投資等所產生的債務等。
(三)債權人能夠證明的夫妻共同債務,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這類債務往往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為避免夫妻一方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法律規定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以此倒逼債權人在成立債權債務關系時盡到審慎注意義務,要求債務人的配偶一方簽字同意,確保債務的形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