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投標人代表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拒收嗎?
案例回放
某大型國有企業對其年度補充團體醫療保險項目進行了公開招標。在接收投標文件時,招標代理機構按慣例要求各投標單位的投標人代表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其中,A投標人的投標人代表表示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與投標文件正本密封在了同一信封中,僅能提供身份證以供查驗。招標代理機構在查看招標文件后,未發現要求投標人代表必須單獨攜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的條款,故接收了A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并讓A投標人代表在投標文件遞交登記表上進行了登記。
投標文件遞交截止后,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進行了開標。在對A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唱讀時,招標代理機構工作人員發現,A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投標人代表信息與其簽到信息不符。招標代理機構如實記錄了該情況,并在評標時將該情況提交評標委員會審議。最終,評標委員會一致認定A投標人的投標無效。
問題引出
1.招標代理機構接受A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是否合法合規?
2.判斷是否拒收投標文件的標準是什么?
專家點評
問題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綜合來看,只有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明確拒收。
在上述案例中,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文件沒有規定拒收投標文件的特殊條款的情況下,接收按時送達的投標文件并簽收保存是合法合規的。
問題二:在開標后發現投標人代表信息不符并提交評標委員會審議也屬于情理之中,但評標委員會在招標文件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判定A投標人的投標無效值得商榷。
綜合案例,筆者認為,在今后的招投標活動中,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編寫招標文件時如果規定:“★投標人授權代表須單獨攜帶一份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原件(法定代表人、被授權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投標人公章,未密封)、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投標人公章)、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出席開標儀式。招標代理機構將對以上材料進行查驗,并留存以上材料(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除外)。未攜帶以上材料的投標人,其投標文件將被拒收”那就可以拒收非投標人代表遞交的投標文件。
招投標工作講求的是依法依規,凡事有法可依,只有在前期工作中做到明確細致,才能在后續的招標流程中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法規鏈接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六條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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