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主權與德國憲法危機:魏瑪憲政的理論與實踐
【4163】人民主權與德國憲法危機:魏瑪憲政的理論與實踐
(〔美〕彼得·C·考威爾著,曹晗蓉、虞維華譯,譯林出版社,11.375印張,2017年10月第1版,58元)
△導言:人民主權和法治——魏瑪共和國的憲政民主問題;1—6章:[1]國家意志與德意志民族的救贖:德意志帝國的法律實證主義與君主立憲政體;[2]純粹法學與軍事獨裁:帝國時期的漢斯·凱爾森和卡爾·施米特;[3]激進的憲政革命:法律實證主義與《魏瑪憲法》;[4]憲政民主的矛盾基礎:魏瑪共和國時期的漢斯·凱爾森和卡爾·施米特;[5]憲政實踐與民主主權的內在性:魯?shù)婪颉に归T德、赫爾曼·黑勒與憲法的基本原則;[6]平等、財產權和緊急狀態(tài):共和國最高法院的憲法法理學;結論:憲法民主的危機。
〇最新的“批判理論”:混合的馬克思主義解構理論和批判法律研究。
〇這本書檢討在德國第一個民主政體,即魏瑪共和國(1919—1933)時期發(fā)生的關于憲法內涵與實踐的爭論。
〇俾斯麥主張,憲法對于解決沖突來說毫無意義。實際上,王位作為“優(yōu)于”憲法的實體必須填補國家法的“漏洞”。由此他總結,即使沒有預算,君主也有治理國家的義務。
〇權力和統(tǒng)一體是拉班德式國家構建的核心。
〇在德意志帝國內,法律的首要功能是限制權利。
〇在德國統(tǒng)治精英看來,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爆發(fā)得正當其時。
〇統(tǒng)一的德意志國家是憲法的根本。
〇施米特斷言,對國家的最大威脅是“多元主義”,“社會權力錯綜復雜,為其自身占有國家意志構建,無休止地表現(xiàn)社會(非國家)特征”。
〇憲政民主的一個悖論:憲法主權的創(chuàng)造者似乎是由憲法自身創(chuàng)造的。
〇最重要的新的憲法理論家:凱爾森、施米特、斯門德以及黑勒。
〇亞伯拉罕·林肯:“內訌家庭難以長存”。
〇誕生于兩次世界大戰(zhàn)間歇的魏瑪共和國,注定是德國歷史上濃墨重彩和吊詭的一章。一方面,德國人逐漸走出戰(zhàn)敗的陰霾,并建立德國史上第一個聯(lián)邦共和國;另一方面,民主勢力在魏瑪制憲過程中的論辯卻又為日后反民主式的權變和希特勒上臺埋下了禍根。這本書檢討了魏瑪時期政治理論家的制憲思想,厘清了他們對“民主”法學本質的不同主張,作者觀點明晰,富有洞見,為今天關于德國憲法的討論掃清了理論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