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齋隨筆·臺諫不相見》譯文與賞析
臺諫不相見
臺諫不相見
【原文】
嘉祐六年,司馬公以修起居注[1]同知諫院,上章乞立宗室為繼嗣。對畢,詣中書,略不宰相韓公言其旨。韓公攝饗明堂[2],殿中侍御史陳洙監(jiān)祭,公問洙:“聞殿院與司馬舍人甚熟。”洙答以“頃年曾同為直講”[3]。又問:“近日曾聞其上殿言何事?”洙答以“彼此臺諫官不相往來,不知言何事”。此一項溫公私記之甚詳。然則國朝故實,臺諫官無不相見。故趙清獻(xiàn)公[4]為御史,論陳恭公,而范蜀公[5]以諫官與之爭。元豐中,又不許兩省官相往來,鮮于子駿乞罷此禁。元祐中,諫官劉器之、梁況之等論蔡新州,而御史中丞以下,皆以無章疏罷黜。靖康時,諫議大夫馮懈論時政失當(dāng),為侍御史李光所駁。今兩者合為一府,居同門,出同幕,與故事異,而執(zhí)政祭祠行事,與監(jiān)察御史不相見云。
【注釋】
[1]起居注:是記錄我國古代帝王言行的書籍。[2]明堂:古代帝王宣明政教的地方。凡朝會、祭祀、慶賞、選士、養(yǎng)老、教學(xué)等大典,都在此舉行。[3]直講:官名。輔助博士講授經(jīng)學(xué)。[4]趙清獻(xiàn)公:趙抃(1008—1084)字閱道,宋衢州西安(今浙江衢州市)人。景祐元年(1034)進(jìn)士,任殿中侍御史,彈劾不避權(quán)勢,時稱“鐵面御史”。[5]范蜀公:范鎮(zhèn),字景仁,宋成都華陽人。
【譯文】
宋仁宗嘉祐六年,司馬光以修起居注官兼任諫院的長官,因無子,便上奏朝廷請求從宗室里選出一人冊立為繼子。上奏之后,司馬光來到中書省,對宰相韓公大略講了下這事。韓琦去太廟祭祀,殿中侍御史陳洙監(jiān)祭。韓公問陳洙說:“聽說你與司馬光很熟。”陳洙回答說:“前幾年曾一同擔(dān)任直諫官,在一塊共事。”韓公又問:“近日曾聽說過司馬光上奏章,說的是什么事情啊?”陳泆回答說:“我和他分別擔(dān)任為臺官和諫官,沒有來往,不知道他上奏的是什么事情。”這件事司馬光私底下詳細(xì)記錄了下來。然而朝廷很久以前就有這樣的制度:臺官與諫官不準(zhǔn)來往相見。趙清獻(xiàn)公擔(dān)任御史的時候,曾議論陳恭公,而范蜀公以諫官身份站出來和趙汧爭辯。元豐年間,又下令不允許兩省官員來往,鮮于子駿請求取消這個禁令。元祐年間,諫官劉器之、梁況之等議論蔡新州,而在御史中丞以下的官員,都因為沒有上奏此事而被罷免官職。靖康年間,諫議大夫馮懈評論時政失當(dāng),被侍御史李光反駁。如今這兩個機(jī)構(gòu)已合并成一個,住在一個門里,辦公在一個屋檐下,與過去的制度不同。而在執(zhí)政祭禮活動時,不得與監(jiān)察御史見面。
【評析】
本文敘述的是古代制度中有直諫官與臺諫官不能相互往來見面的制度。本文中首先列舉出宰相韓琦詢問臺官陳洙有關(guān)諫官司馬光上奏之事,由此證明了朝廷曾有“臺諫官無事不相見”的制度。之后又有范蜀公以諫官與御史之爭、鮮于子駿請求取消不許兩省官相往來制度、諫議大夫被侍御史所駁等之事的出現(xiàn),由此說明了御史臺與諫院之間相互負(fù)有監(jiān)察之責(zé),二者不能互通往來,以免黨同伐異。文章最后還提到如今制度得到改善,御史臺與諫院已經(jīng)合并一個機(jī)構(gòu),只有在執(zhí)政祭祠行事時,不得與監(jiān)察御史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