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
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封建制度的基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及其體系構成,是我國封建社會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各主要特點的重要根源,也制約著階級斗爭,對中國封建社會歷史進程有重大影響,是古代史研究的大問題,也是建國以來爭論較多,分歧較大的問題之一。在五十年代和六十年代初,討論最為熱烈。我國一些著名史學家,如郭沫若、范文瀾、翦伯贊等,在他們的論著中,系統地闡述自己的觀點。范文瀾認為,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經歷了領主所有制到地主所有制的發展和演變。公田、私田和分封,構成為西周封建土地所有制。春秋戰國時期,貴族領主宗族因兼并戰爭而破壞。世襲小塊土地的農宗,很自然變成獲得土地所有權的農民和小地主。春秋末以至戰國時代,土地已可自由買賣,依靠財力也能占有土地,成為地主。及秦統一,地主政權代替領主政權。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是家族土地所有制,不同于西周宗族土地所有制。翦伯贊認為,周秦之際,土地的封建貴族世襲所有,轉向地主階級各人所有。地主、官僚、貴族、皇帝利用政治權力掠奪土地,使自己成為大土地所有者,廣大農民有很少土地,或者沒有土地。皇帝即是最大的地主,有苑囿、御莊、皇莊等,同時又是全國土地名義上的所有者。郭沫若認為中國奴隸社會是土地國有制,封建社會是從土地私有制開始。殷周時代施行井田制。春秋戰國之交,隨著生產力發展,一些臣下超額榨取耕奴剩余勞動,開墾井田外空地。開墾出來的田地,成為私家黑田,是純粹私有物。公家為增加稅收,打破公田、私田區別,而一律收稅。從而導致井田制的破壞和奴隸制的滅亡。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就是地主制度的私有制。概言之,他們大都認為封建土地所有制是以私有制,即地主(領主)土地所有制占統治地位。
著名史學家侯外廬提出,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皇族所有制,在史學界反響很大。他認為,中國中古封建是以皇族地主的土地壟斷為主要內容,而土地私有權的法律觀念是沒有的?;首鍓艛嗟耐恋厮兄菩问?,自秦漢以來,以一條紅線貫穿著明清以前的全部封建史。這種主要土地所有制形式,和許多領主占有制以及一定的私有制并存。如豪強地主的占有權,農民做為自己土地的使用權,甚至有一定的買賣權?;首逋恋厮兄菩问?,經歷兩個階段。前一階段,從秦漢到唐中葉,皇族土地所有制是以軍事政治的統治形式為主。后一階段,從唐中葉到明末清初,則是以經濟所有形式為主,唐中葉“兩稅法”開其端,至宋、元、明的官田、皇田、官莊、皇莊是制度化的。前一階段,以實物地租為外表,實質上以勞役地租為主要形態。后一階段,以實物地租為主要形態,并配合屯田制度的勞役地租形態。皇族土地所有制是自秦漢以來,中央專制的經濟基礎。韓國磐、賀昌群也主張中國封建社會以土地國有制占主導地位,但他們不同意侯外廬所說,以一條紅線貫穿明清以前的全部封建史。他似認為,只在魏晉隋唐時占支配地位。
胡如雷不同意侯外廬的觀點。從地租、地主階級政權、階級斗爭等方面說明自己看法。認為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是由國家土地所有制和地主土地所有制構成的。占支配地位的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不能用皇族代替國家。證明地主土地所有制存在的是地租,因為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地主土地所有制之所以居支配地位:(一)我國封建社會的剩余生產物絕大部分是當作私租歸地主階級占有,地主政權所占有的賦稅在全部剩余生產物中,只占較少部分。(二)地主對土地兼并與土地集中總是最后吞沒了農民的土地而占上風,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對歷史發展起著制約作用,決定經濟發展過程。(三)封建土地國有制,如均田制本身就是向土地私有制轉變的通路,永業田的私有和全部受田的合法或違法的出售,都最后使地主土地所有制重新發展起來。從秦漢以來的階級斗爭,也可以看出我國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形態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因為每一次大規模的農民戰爭正是在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發展,土地大量集中的條件下爆發的。楊志玖認為,從土地制度的發展看,地主土地私有制是主導的。封建社會土地私有權的主要標志是土地可以買賣。土地私有制度一經確立,在正常情況下,皇帝對私有土地權是不能觸動的。
李埏的看法既不同于侯外廬,也與胡如雷迥異。認為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所有制結構包括:封建土地國有制、大土地占有制、大土地所有制、小農土地所有制、殘余的農村公社所有制。這些不同形態,彼此之間的區別明顯,不容混同。
束世澂認為,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指領地制而言。它是土地私有制的一種形式。是從封建土地所有制,即領地制走向地主土地所有制。我國封建社會經歷了由領主土地所有制到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演變和發展。概括各家基本觀點,對封建社會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可以說主要有三派主張:(一)封建土地國有制(或皇族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二)地主土地所有制(國有土地是整個地主階級所有)占支配地位。(三)封建土地國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自由農民小土地所有制并存,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