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定叟失出
作者: 張而今 【本書體例】
周密
周密(1232——1380),字公謹,號草窗,又號蕭齋、蘋洲、四水潛夫、弁陽老人。其先濟南人,生于吳興(今江蘇省)。南宋末嘗為臨安府(今杭州)幕僚,義烏(今浙江省)令。宋亡后不仕,寓居杭州。
其人工詩,尤工詞。還有雜記舊聞軼事的《癸辛雜識》、《武林舊事》、《齊東野語》等。
建陽溧陽市民同日殺人,皆系獄。獄具以囚上府,亦同日就道。二囚時相與語,監者不虞也。夕宿邸舍,甲謂乙曰:“吾二人事已至此,死固其分。顧事適同日,計亦有可為者。我有老母,貧不能自活。君到府,第稱冤,悉以諉(wěi委)我,我當兼任之,等死耳。幸而脫,君家素溫,為我養母,終其身,則吾死為不徒死矣。”乙欣然許之。
時張定叟以尚書知府事,號稱嚴明,囚既至,皆呼使前,問之。及乙,則曰:“某實不殺某人。殺之者亦甲也。”張駭異,使竟其說。曰:“甲已殺某人,既逸出。其家不知為甲所殺也,平日與某有隙,遂以聞于官。已而甲又殺某人,乃就捕。某非不自明,官暗而吏賕(qiú求),故冤不得直也”。張以問甲,甲對如乙言。立破械縱之,一縣大驚。
甲既治死,官列皆坐失入抵罪,而張終不悟。甚哉獄之難明也!
(選自《齊東野語》)
建康府溧陽縣有兩人同一天殺人,都關在監獄里。定案后把犯人解送府里,也在同一天起程。兩個犯人互相交談,押送的人沒有在意。晚上住在客店里,甲對乙說:“我倆事情已到這地步,死已是份內的事。但事情恰好在同一天,也是有主意可打的。我有個老母親,家窮不能養活自己。你到了府里,只說冤枉,把一切推在我身上,我要承擔雙份的罪,但死就是一個啊。愿你得脫,你家平時能保證溫飽,替我養活老母親,最后到她死,那么我的死就是不白死了。”乙高興地答應了他。當時張定叟以尚書身份作建康知府,號稱執法嚴明,犯人押到后,都招呼到前面來問他們。輪到乙,卻說:“我實在沒有殺人。殺那人的也是甲。”張定叟大驚失色,讓他把話講完。說:“甲已經殺了那個人,就逃出去。他家里人不知道是被甲所殺,平時與我有點兒隔閡,就把我告到官府。后來甲又殺了人,才被抓。我不是沒有辯白,官府昏暗,官吏受賄,因此不能洗雪冤屈。”張定叟再問甲,甲回答得和乙說的一樣。立即打開枷鎖放了乙,全縣人大為吃驚。
甲判定了死刑,官吏都因錯抓了人而受到懲罰,但張定叟最終未曾醒悟。罪案確實是不好搞清楚的啊!
作者筆下的張定叟本是封建社會里一個執法嚴明,想正正經經辦些事的官員。他“號稱嚴明”,每次犯人押上來,都要親自問問本人,看案情有無出入。他辦事十分干脆,聽到甲和乙說的一樣,便“破械縱之”,并對下級官吏立即懲處。應該說,在封建統治階級當中像他這樣的官員還是很可貴的。
然而他這次卻犯了錯放犯人的過失,而且是一個殺人犯,同時又使下級官員無辜地受到懲處。更有甚者,這么大的一個案子,并有一些官員牽連在內,卻就此了之,使張定叟最終不悟。所以作者只好感嘆:“甚哉獄之難明也!”
問題的癥結果真是在“獄之難明”嗎?不!應該說在于封建專制制度本身。沒有民主,一切惟長官意志是從,人們無法講話,下面的人連加以辯解乃至提出的權力都沒有。所以才讓犯人鉆了空子,發生“張定叟失出”事件。
這篇古代的“法制文學”作品又啟示我們:封建社會里“官暗而吏賕,故冤不得直”的現象比比皆是,也可以作為今日斷案的一種特殊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