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大令斷獄
作者: 王公位 【本書體例】
陸以湉
陸以湉(1801——1865)字敬安,號定甫。浙江桐鄉(xiāng)人。道光進士。曾任臺郡、杭州教授,以母老乞歸。后多以從教為生,著有筆記小說《冷廬雜識》。
朱竹君學士文正公,負天下重望。有二兄,亦皆服官著聞于時。長名堂,官大荔縣丞;次名垣,以進士歷官濟陽、長清縣令。長于斷獄,遺事詳見學士文集。節(jié)錄之,為司民牧者龜鑒焉。
濟陽少婦周,新嫁王巧,一月婦歸寧,而歸,明日巧死。翁媼及鄰人,以巧食婦所煮粥,而遽腹痛嘔泄死也,謂婦毒夫死,訟于官。朱命以粥及所嘔者飼狗,狗不死。又召吏審,巧之死無毒狀,獨齒噤,堅不可啟,視其私,則入腹中。乃趣召婦曰:“死者口不啟,汝罪而冤不能明也。汝能啟其口,當為汝辨之。”婦泣而前,跪啟焉,觀者皆駭。吏持銀匕,入死者喉驗毒,出以示眾。皆曰:“中毒非是。”朱固問婦以巧死時狀,始知其一夕三御,蚤起即飲水三器,已而食粥,遂死。朱太息久之,謂翁媼及鄰眾曰:“是乃死于陰淫寒疾也,顧欲坐婦毒死夫乎?”皆再拜謝,扶婦去。后婦竟為巧守節(jié)。
縣故獄具:有以鳥槍取鳧(fú浮)雉,而火自后發(fā),中人洞胸死者,當?shù)肿铩V旒礌幵唬骸按藷o死法。”上官訶駁數(shù)四:“慘死如是而故縱耶?”朱曰:“律過失殺條曰:‘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正載貪射禽獸之文,知縣不能枉律斷獄。”卒爭如所引乃已。
縣有役,以事逮民,民死,歸即斂訖,已而訟役殺之。轉輾三十年,不決。上官檄朱會所在檢骨。骨在淺土敗柳棺中,仵人曰:“久疑不可檢也。”朱令坎地架木,舁棺其上,弛前和,及四墻柳方,土正見。徐徐撥土,正首足向,冪以席,寮坎注醯(xì犧),須臾,骨如蒸狀。仵人即檢訖,告曰:“尸,獨腦骨紫血傷,見方寸許。”眾喜,謂得情。朱熟視之,曰:“未也,此傷處滌可去。”眾笑曰:“傷三十年,入骨,豈可滌耶?”朱呼水刷之,骨白無涴(wò渥),而訟遂息。或曰:“于錄無此法,公何以辨之?”朱曰:“傷者紫色,中重外輕,若暈漸減,然此反是,是腐血污耳。”眾嘆服。
(選自《冷廬雜識》)
朱竹君學士文正公,享有天下重望。他有兩個兄長,也都做官并聞名于時。長兄名叫堂,任大荔(今屬陜西)縣丞;二兄名叫垣,以進士身份曾歷任濟陽(今屬山東)、長清縣令。朱公擅長勘斷訴訟案件,軼聞遺事詳見學士文集。此選錄部分案例,供主宰百姓生命的當官者作為借鑒。
濟陽有一位姓周的少婦,剛剛出嫁給王巧。一月后少婦回娘家省親,返歸后的第二天,其夫突然死去。公婆及鄰人因王巧吃了婦人所煮之粥,突然腹痛嘔泄而死,認為是婦人毒死丈夫。案件訴訟到官府,朱命用粥及王巧所嘔吐的食物喂狗,狗不死。又召胥吏審察,王巧之死也無中毒的癥狀,唯獨牙齒緊閉,堅固不能打開。再看他的陰莖已經(jīng)縮入腹中。于是趕快召少婦說:“死者口不能打開,你的罪過和冤情不能查明。你能把死者口打開,我當替你辨冤。”婦人哭泣至前,跪著將死者口打開,觀者都很驚駭。胥吏手拿銀勺,伸向死者喉嚨驗毒,然后取出銀勺,當面讓大家觀看,當場眾人都說“王不是中毒。”朱繼續(xù)向婦人查問王巧臨死前后的情況,才知道王巧死前的頭一天晚上,曾經(jīng)三次性交。早晨起床后,立即飲冷水三碗,之后吃粥,于是突然死去。朱嘆息了很久,對婦人的公婆及眾鄰人說:“王巧之死,乃死于房事過度,遇寒遭疾,反而打算給婦人加上毒死丈夫的罪名合乎情理嗎?”眾人再三拜謝,把婦人扶了回去。后來,婦人竟然為王巧守節(jié)未嫁。
縣里有一宗舊案,已經(jīng)判罪定案。案情內(nèi)容說,有一個射獵者用鳥槍打野鴨、野雞,不料從槍后走火,射中他人,彈從胸膛穿過,當場死亡。判詞認定射獵者致死人命;當以死罪論處。朱大令當即解辨說:“此射獵者按法律條文規(guī)定,不能處以死罪。”上級官吏再三再四訶責駁斥朱大令:“被射者是那樣悲慘而死,而你為什么故意放縱射獵者?”朱反駁說:“法律的過失殺人條曾說:‘案發(fā)之際,肇事者因耳目、思慮過度集中于一個目標,無暇旁及兼顧。’正寫有射獵者貪射禽獸造成誤傷的文字。據(jù)此,知縣不能歪曲法律來判案。”爭辨結果,如他所引用的法律條文那樣,就此罷了。
縣府有個衙役,因事抓人,被抓者不樂死了,抬回家殯殮埋葬后,死者家屬就告衙役致死人命。輾轉三十余年,案件不能得到合理判決。上級官吏下達文件,令朱會同所在地方官檢驗尸骨。死尸埋在淺土覆蓋著的破柳木棺材中。檢驗死尸的人說:“死者時間過于長久,恐怕無法檢驗。”朱命令在墓地挖坑,架些木材,把棺木抬在上面。打開棺木前頭和四面的柳木,先看見土,慢慢把土撥離后,擺正尸骨方向,在尸體上蓋上席,將墓穴用席罩上,并在其中注入醋。一會兒工夫,尸骨之上顯現(xiàn)出煙霧蒸騰的樣子。檢尸者當即將尸骨檢驗完畢,向朱稟報說:“死者只有腦骨有紫血傷痕,約有一寸見方的樣子。”當場眾人略帶喜色,認為得到實情。朱仔細察看后說:“這傷痕可用水沖洗掉。”眾人笑著說:“死者傷亡已經(jīng)三十年,腐爛入骨,哪可以用水沖洗呢?”朱呼喚手下人用水沖刷傷痕處,腦骨呈白色而無沾污。真相大白后,這樁訴訟案件才平息下來了。有人說:“在以往的記載中未曾用此法驗尸,公為什么用此法辨別?”朱回答說:“受傷處應呈紫色,內(nèi)重外輕,好象暈圈那樣色澤漸減,然而該死者腦骨的痕跡與此相反,這一定是腐血污染所致。”眾人表示嘆服。
全文分前后兩部分。前一部分交代朱大令(垣)的身世,并說明寫作本文的目的。后一部分列舉三樁案例,旨在證實朱大令“長于斷獄”。
三樁案例是全文的重點。王巧暴死案,突出朱大令擅長詳察。王巧之妻省親反歸的第二天,王巧突然死去,婦人的公婆及鄰人懷疑婦人毒死丈夫王巧,訴訟到官府。婦人禍從天降,幾成刀下之鬼。朱大令一則以王巧所食之粥及所嘔吐的食物喂狗,狗不死,王巧的尸體也無中毒癥狀。二察王巧的陰莖已經(jīng)縮入腹中。三察用銀勺伸入王巧喉嚨處驗毒并無中毒的跡象。基此,王巧中毒而死已經(jīng)排除。再從婦人的口供中得知王巧死前的頭一天晚上,曾三次性交,清晨起來后立即飲冷水三碗。婦人的口述與王巧的陰莖縮入腹中的癥狀相符合,朱大令因此得出明斷,真相大白,婦人的冤情得到昭雪。第二樁為射獵者致傷人命案,突出朱大令敢于抗爭,善于分辨。此系一樁舊案,案情明說射獵者“火自后發(fā)”,“中人洞胸死”,原判官不顧事實,判定射獵者“當?shù)肿铩薄?梢娛峭髀缮脭啵葺讶嗣V旃谩斑^失殺”條文,明申射獵者當時“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到,”當屬誤傷人命。由于他爭之有據(jù),辯之以情,振振有詞,終于推翻原判。在這一過程中,他不避風險,敢于抗爭,敢于沖破重重阻力,敢于為民請命,足見他的膽識。第三樁案例,突出他善用智慧,巧于驗尸。死者長達三十年,又是淺土埋葬,棺已經(jīng)腐爛敗壞,無疑給檢驗增加了困難。而朱大令仍然千方百計進行驗尸。他先令在墓地挖坑架木,將棺木平穩(wěn)地放置其上,接著小心翼翼將棺木四下松開,輕輕撥土,令骨頭外露,再下去用醋注入墓葬之中。最后又詳寫了驗尸者的草率,觀眾的盲目樂觀,與朱大令的審慎、精細作了對比,突出了朱大令斷案的嚴肅性、科學性。智中有巧,巧中見智,智巧結合,詳察審慎,這乃是朱大令明斷的關鍵所在。
通過三個案例,塑造了朱大令這個封建社會的清官形象。對清官的稱頌,無疑就是對昏官的鞭撻,反映人民對清官的向往之情。
不足之處是王巧死命案的末尾,寫婦人竟為王巧守節(jié)。宣揚封建社會婦女的節(jié)烈觀,應予以摒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