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藝審美分類創造·藝術
文藝審美分類創造·藝術
為滿足社會審美需要,通過對形象塑造的方式和情感的中介,再現社會生活或表現藝術家思想感情的審美結構形態。它是審美意識集中化和物質形態化的表現,是人類通過與現實的審美關系,全面掌握世界的特殊形式。
藝術問題在美學和文藝學的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所以,歷史上美學家和文藝理論家對藝術的起源和本質問題作過種種不同的探討和界定。從古希臘開始,“模仿說”一直占主導地位。德謨克利特、亞里士多德認為藝術的起源和本質是對現實對象的模仿。柏拉圖從客觀唯心主義出發,認為藝術是對模仿的模仿。十八世紀德國美學家席勒認為模仿不是產生藝術的真正動因,真正的動因是“游戲”,只有游戲才是人的創造力的“自由表現”。在此之前,康德曾在《判斷力的批判》中作過類似的表述。十九世紀后期歐洲一些學者提出“心靈表現說”,主要以意大利美學家克羅齊為代表,認為“藝術即直覺,直覺即表現。”還有弗洛伊德“性欲升華說”,認為現實生活中性欲受到壓抑,通過“力比多”的轉移,于是產生了藝術。俄國的列夫·托爾斯泰認為藝術的本質是情感的表現;別林斯基認為藝術是對生活的反映,這種反映以形象的方式來進行。上述各種觀點都不能科學地回答藝術起源和本質特征問題。馬克思主義認為,勞動在人類發展史上具有巨大的歷史意義。它不僅創造了世界,而且也再造了人自身,所以,同時它也創造了美和藝術。
在當代中國,對藝術本質特性的研究,仍存在尖銳的分歧。有的意見認為“文藝是上層建筑”;相反的意見認為文藝是意識形態;于是便產生一種折衷意見: “文學藝術是上層建筑的意識形態。”人們認識到這種從文藝社會屬性來規定藝術本質,不能說明何以為藝術的自身屬性,便認為藝術是“形象反映生活的一種形式”;還有人認為: “藝術的本質是情感;藝術的價值取決于它的感染力。”但藝術具有情感的內容,早就為人們所發現。 “情者,文之經也”, “詩緣情而綺靡”。而且情感也并非為藝術所特有。造成這種分歧的主要原因在于藝術本身構造的客觀復雜性。對這種復雜對象進行本質的研究,如以單一線性的方法進行說明就不能得出科學的結論。
列寧在《哲學筆記》中指出:“人的思想由現象到本質,由所謂初級的本質到二級的本質,這樣不斷地加深下去,以至于無窮。”這樣應把藝術的本質視為一個系統結構,在這一系統結構中,本質的屬性是分層次的,既有低級的、也有高級的;有表層的,也有深層的;有顯形的,也有隱形的。這樣才能對藝術本質加以全方位的把握。
在藝術的系統結構中,上層建筑、意識形態屬于藝術的社會屬性,它與認識、形象、情感等一起構成藝術的顯型結構。它們的特點在于通過感覺直接感知的,與藝術家和欣賞者的由生活經驗的積淀所建構的心理結構功能相對應。藝術本質確如有人所說:如同三棱鏡。這看到了藝術本質的多維性,但沒有看到這三棱鏡仍是藝術本質的顯型結構,而且是靜態分析的產物,并未通過動態的分析深入到藝術本質的隱型結構。在藝術的系統結構中,從它自身來看,藝術創作——藝術品——藝術接受,構成它的子系統。作為藝術家創作的終點是形成藝術品,同時,藝術接受又以藝術品為起點,所以藝術品是聯結藝術創造和藝術接受的中介,在藝術系統中處于核心地位。美國當代美學家迪基指出: “藝術世界的一切系統所共有的基本特征是:它們都是藝術品得以表現的框架。”這說明對藝術系統的研究,首先應從藝術品開始。傳統的對藝術品的分析把一件藝術品分為內容和形式兩大部分。這樣便把一件活生生的藝術品,當作機器零件一樣,可以一件件地拆下來,又裝上去,這實在是對藝術品的肢解。美國當代批評家韋勒克認為對藝術應該進行結構的研究。在結構的概念中,包括了原先的內容和形式中依審美的目的組織起來的部分,這樣,藝術品就被看作一個為某種特別審美目的服務的完整的符號結構。就象人在生命的過程中,不斷變化,但仍保留其本質的人的生命一樣。如《伊利亞特》,它作為一件藝術品直到今天仍有強大生命力,就是因為它存在著一種“結構”的本質,這種結構的本質經歷許多世紀,仍舊不變。我們面對各種不同的藝術品,不帶任何概念,首先直覺到的是文字、線條、色彩、形狀、音響等因素,這在藝術品的結構中,稱之為符號層次。在藝術符號中,有透意性(質料)符號,有非透意性(文字、音響)符號。從發生學的角度看,在藝術起源過程中,透意性符號先于非透意性符號。并非所有的符號都構成藝術品,必須是高一級的符號組合,即個別的具體符號構成一個固定的、傳達審美信息的符號結構,正是這不變的符號結構使藝術品保持著不變的同一性。第二是意象層次。由個別符號進入到符號結構,便形成了審美意象。這審美意象具有不可還原的性質,即再不能回到個別符號階段。因而具有獨立的審美價值。同時它又具有由第一層次向第三層次過渡的性質。最后一個層次,也是藝術品最高的層次,具有形而上學的性質,這是藝術品結構與審美者的心理結構對應的最佳結構的實現。在這實現的過程中,以審美意蘊為最終結果。瑞士心理學家皮亞杰認為,人對客觀外界的認識,不是被動的反映,也不存在于先驗之中,而是一個發生的過程,是通過反映抽象和一般在自身調節意義上的平衡作用而構成的,因而它是一個不斷建構過程。上面分析的藝術品的結構是藝術賦予的,又是接受者所領略的。藝術創造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個建構的過程。藝術家從社會系統中獲得信息,儲存在發生器中,經過不斷的譯碼編碼過程,于是形成各種心理結構范型。一旦某種心理結構范型(或悲哀的、或興奮的、或抑郁的、或狂歡的等)與現實生活事物相契合,便激活此種心理功能,產生傳達的愿望,這是人的一種心理欲求。藝術家創作的驅動力就基于此。于是便借助于傳達信息的載體——藝術媒介,創造出藝術品來。藝術接受的過程中,藝術接受者不是被動地去反映,而是經過不斷建構形成的心理結構受到藝術品刺激后,與作品結構達到一種契合,產生審美效應。所以,藝術本質既不是顯型結構的某一屬性,也不單純存在于審美者的心理結構或藝術品的結構之中,而且也不是這些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這些要素在藝術的自身系統中,在藝術與社會的大系統中上述諸因素有機結合所形成的審美結構形態。
藝術在社會文化系統中,發揮重要的社會功能。心理學證明,人的需要一是物質的,一是精神的。藝術屬于精神需要的范疇,但它又區別于人對客觀現實的理性認識與滿足功利目的的需要。它表現為認識、教育和審美相統一的結構功能。這種結構功能不存在于各要素之中,而在于各要素按一定的方式組合起來的結構所產生的功能。藝術通過藝術信息,以補償人的現實生活中的不足,實現社會文化系統中的調節機制。
藝術根據信息傳達的載體——藝術媒介的不同,呈現為不同的類型。它通常分為:語言藝術,也稱文學(詩歌、小說、散文、戲劇影視文學劇本),造型藝術(繪畫、雕刻、書法、建筑),表情藝術(音樂、舞蹈),綜合藝術(戲劇、電影、電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