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書內自愿放棄子女撫養權有效嗎
核心內容:丈夫曾寫下一紙保證書,保證如因自己的過錯而導致離婚的,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最終因該男子有外遇導致了離婚,是屬于男子的過錯,但法院判決是認為該保證書的內容部分有效,其中自愿放棄子女撫養權這一條沒有效。接下來,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內容。
福建省連城縣法院13日披露,該院對一起男方出具保證書離婚糾紛一案進行宣判。法院判決保證書內容部分有效,但對于男方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效力不予確認。
被告傅某(女)與王某(男)于2010年3月結婚,2011年4月生下一男孩傅某。次年2月一天,傅某發現王某在網上與一女熱聊,關系極為曖昧,遂與王大吵,并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
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傅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
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傅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傅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離婚,并將孩子撫養權歸其撫養。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符合婚姻法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
關于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與法律規定相悖,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男方撫養收入穩定,且有母親幫助撫養,最后法院判決,財產歸女方傅某所有,孩子歸男方王某撫養,女方傅某按月支付撫養費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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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子女撫養權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