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租賃合同告知函范文
租賃合同有定期租賃合同與不定期租賃合同。在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隨時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在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主張并經過相當期限之后,該租賃合同可以終止,當事人之間的租賃關系因此而消滅。如果出現相關問題而不能繼續承租,那么終止租賃合同告知函該怎么寫呢?小編下面將為您提供范文可供參考!
2018終止租賃合同告知函范文(簡易版)
xx先生:
我與你于 年 xx月 xx日就位于xx市xx區xx大街xx號xx區xx號樓底商xxxx的房屋簽訂的《租賃合同》,現依據《合同法》和《租賃合同》第十條第7款及第十一條第一款的約定,特依法通知解除租賃合同。
望收函后10 日內,遷出該房屋。
否則我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雙方簽訂的上述租賃合同的約定,追究你的責任,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閣下自行承擔。
特此通知!
出租人: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里“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系的人。在一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并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損害時,承租人不能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條件是: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并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權繼續原租賃合同,但可否解除合同?我們認為,就該法律規定的目的而言,是為保護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與承租人無法定繼承關系而在其死后驟然無所依靠。但這既為一種授權,該同居人自然可以選擇。如其認為其無須受此種保護和特別照顧,自得不繼續該租賃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繼承人或指定繼承人,因依其與承租人關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以致承租人無法對標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賃權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租人在這種情況下可減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應當認為,合同可否解除,關鍵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情形發生,而在于這種主張是否確實已經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導致合同的目的無實現可能。如果出現這種結果的,承租人當然可以解除合同。
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有可歸責于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也有非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依其不同情況分別述明。以上就是大律師網小編整理的有關“2018終止租賃合同告知函范文”的全部內容,如有疑問歡迎前來咨詢律師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