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寬松的元代法律》賞析
寬松的元代法律
【點睛之筆】
封建社會的法律制度都比較嚴苛,但元代卻是個例外,特別是元朝刑律中沒有族刑,可以說是一大進步。
【經典解讀】
《元史·刑法志》中記載:“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就是說元代統治者不傾向于嚴刑峻法。明人曾這樣描述:“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絞五等。笞杖罪既定,曰天饒他一下,地饒他一下,我饒他一下。自是合笞五十,止笞四十七……天下死囚審讞已定,亦不加刑,皆老死于囹圄。”這幾乎相當于廢除了死刑。雖然這種記載也許有水分,但卻反映了元朝法律相對寬容的傾向。
1290年,一個倉庫官盜欺錢糧,有人提出要在他臉上刺字,砍掉他的手。忽必烈認為這樣過于殘酷,就阻止了這種行為。元朝刑律中也沒有族刑,即“祖宗圣訓,父子罪不相及”。歷代封建統治者皆以儒家綱常倫理維系其思想統治,卻不能遵照儒家“罪人不孥”的理想。而元朝的統治者卻做到了“父子罪不相及”。
元朝實行民族壓迫,社會腐敗是客觀存在的,很多百姓奮起反抗,但元朝統治者在平定動亂以后不久就會將“亂民”釋放,或者頂多懲罰一兩個帶頭的,如朱元璋就經常與元軍和解。后來他吸取元朝的經驗教訓,經常和大臣說“宋元寬縱,今宜肅紀綱”“其失在于縱馳”,所以明王朝前期是空前的嚴酷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