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藝美學要略·學說與流派·充實之美
中國文藝美學要略·學說與流派·充實之美
這是孟子對人格美的一種評價。其具體的闡述見于孟子《公孫丑上》、《盡心下》。它是指個體通過自覺的努力,把他固有的四種本性,即仁、 義、禮、 智“擴而充實之”,使之貫注滿盈于人的形體之中;而充實之所以為美,則在于高尚的人格內容使得人的形體具有一種燦爛的光輝,并能通過直觀把握到。
孟子把人格劃分為六個等級;“可欲之謂善,有諸已之謂信,充實之為美,充實而有光輝之謂大,大而化之之謂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謂神。”孟子首先區別了“善”“信” “美”,前兩者屬于倫理范疇,而后者才屬于審美范疇,即美就在于個體將“善”和“信”的原則(仁、義、禮、智)擴展貫注于自己的人格之中,使自己的外在表現熠熠生輝,因而美又是因善相融洽統一的外在形式。是內美顯諸于外美,人格之美顯諸于形式之美。在孔子那里,美是作為善的形式來看待的,它有待于同善相統一;而在孟子這里,美已經包含著善,它就是善在和它自身相統一的外在感性形式中的完滿表現。這種對美與善關系的認識,必然是更深一層的。后世在繪畫上提出“以形寫神”、形神統一之美,是與孟子的主張有關的。
關于人格之美的發生,在孟子看來是主體的事。首先,它的基本內容是天性固有的, “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但還必須依賴于個體自覺的行為,所謂“求則得之,舍則失之”,從而要求人自身為人格的完善而不斷培養自己, “善養吾浩然之氣。”
人格的后三個等級, 都比“美”高,又起始于“美”,在后來的中國美學上常視為審美范疇。“大”是比一般的美在程度上更廣大、鮮明、強烈,從而類于壯美。“圣”是在大的基礎上進行了新的創造,從而成為后代楷模。 “神”則是圣達到了一種非人力所為所能的高度。這樣由“充實”之“美”到“神”,孟子給美的形態第一次作了等次上的區分。而后三種形態都起于“充實之美”,所以孟子又說這種美是“若火之始燃,家之始達。”總之,孟子“充實之美”說是體現了中國傳統美學將倫理與美結合的最初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