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向論三奸同罪》原文、注釋、譯文、賞析
叔向論三奸同罪
【原文】
士景伯如楚[1],叔魚為贊理。邢侯與雍子爭田[2],雍子納其女于叔魚以求直。及斷獄之日,叔魚抑邢侯,邢侯殺叔魚與雍子于朝。韓宣子患之,叔向曰:“三奸同罪,請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宣子曰:“若何?”對曰:“鮒也鬻獄[3],雍子賈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夫以回鬻國之中,與絕親以買直,與非司寇而擅殺,其罪一也。”邢侯聞之,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魚與雍子于市。
【注釋】
[1]士景伯:士彌牟,晉國的刑法官。
[2]邢侯:晉國大夫。雍子:晉國大夫。
[3]鮒(fù):羊舌鮒,即叔魚。鬻(yù)獄:借訴訟案件收取賄賂。
【譯文】
士景伯到楚國去,正趕上叔魚代行理官審理案件。是邢侯和雍子爭奪田地之事,雍子把自己的女兒嫁給叔魚,以求得訴訟的勝利。等到判決的那天,叔魚強制判決邢侯敗訴,于是邢侯便在當天就殺了叔魚和雍子。韓宣子為這件事憂慮萬分,叔向說:“三個奸人罪狀相同,請殺了活著的人并把死人施以戮刑陳尸示眾。”宣子問:“為什么要這樣做?”叔向回答說:“叔魚貪贓枉法,雍子出賣女兒以此去收買法官,邢侯不是審理案件的官員卻冒然干預法律。像那種以奸邪手段出賣國家的法律,與用以棄絕親人來換得勝訴,與不是法官而擅自殺人,其罪行都是一樣的。”邢侯聽到消息后,趕緊逃跑了。于是就處罰邢侯家屬,并把叔魚和雍子的尸體陳列在鬧市之中示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