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競業限制協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注
一、什么是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一定范圍的勞動者簽訂的約定勞動者在離開該用人單位后一定時間內不得到與該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工作或者從事同類業務并相應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協議。該類協議是為了約束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防止其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侵犯,進一步維護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可以說,競業限制協議是一種遲延生效協議,即只有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效力終止后才發生效力(如果競業限制協議勞動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其應在勞動合同其他條款效力終止后始發生效力)。
二、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注意事項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應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秳趧雍贤ā穼Ω倶I限制的期限做了新的規定,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受競業限制的人員到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根據權利和義務的相對性,若要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否則競業限制的條款對勞動者不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對于經濟補償的具體金額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
3、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不得對普通員工隨意約定競業限制義務。
4、法律對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的上限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違約金的具體金額應在公平合理的基礎上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