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是否能成為勞動合同解除理由
單位一般不可以以工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職工還在醫療期內的,單位以此為由來與職工解約的,要向其支付賠償金。但單位如果是以員工嚴重違反其規章制度等為由來依法進行解約的,則是可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傷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法律快車提醒您,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如下:
1.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六級傷殘為14個月;
2.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月給予殘疾津貼。
標準為:五級殘疾為工資的70%,六級殘疾為工資的60%,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殘疾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貼和殘疾就業補貼。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三、工傷認定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法律快車提醒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對于工傷的認定申請在填完申請表后認為最重要的還是醫療診斷證明材料,搜集完上文中提到的材料后根本不需要廠里提供材料,這也是為了更大程度的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利益,避免某些單位偷奸耍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