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合同到期未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判
【基本案情】:王某于2018年1月2日入職某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崗位為中級審計經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2019年1月2日,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工資標準為每月基本工資8000元,電腦補助100元、交通補助100元,另有餐補每個工作日25元,以及金額不固定的績效工資和外勤補助。該次勞動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王某繼續在該單位上班。
2022年4月7日,王某與會計師事務所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22年4月7日至2030年11月1日(2030年11月1日王某年滿60周歲)。
仲裁處理:2021年11月22日,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會計師事務所支付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元。仲裁委員于2022年2月10日裁決事務所支付王某2020年11月23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71元。
王某不服,訴至法院稱:依法判決某會計師事務所支付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本案中,王某與某會計師事務所于2018年1月2日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了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2020年1月1日到期后,王某繼續在事務所工作,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事務所應該與王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事務所在2022年4月7日前未與王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向王某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王某于2021年11月22日申請仲裁,事務所在仲裁階段未提出時效抗辯,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提出時效抗辯,法院對其提出的時效抗辯不予支持。綜上,王某主張事務所支付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由法院予以核定,對王某訴求中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某會計師事務所支付王某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7元,其中,已支付.71元,余額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某會計師事務所上訴稱:改判無需支付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事實和理由:1.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應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王某自2021年11月21日申請勞動仲裁時,已超過勞動爭議仲裁時效;2.勞動仲裁委適用主動性時效的認定意見于法有據,現行法律沒有對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作過明確解釋,不存在仲裁階段時效抗辯問題;3.一審判決要求支付22.5個月二倍工資缺乏法律依據或政策依據,且一審沒有將計算標準及依據在文書予以明確。
【二審法院認為】: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未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作出實體裁決后,當事人在訴訟階段又以超過仲裁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根據在案證據顯示,某會計師事務所在仲裁階段未對王某提出的要求事務所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申請提出超過仲裁申請期間的抗辯,參照上述會議紀要精神,某會計師事務所在訴訟中提出該項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本案中,某會計師事務所與王某已簽署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于2020年1月1日到期后王某仍在事務所工作,至2022年4月7日前事務所未與王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應當向王某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如前所述,因事務所在仲裁階段未提出仲裁時效抗辯,王某主張2020年1月2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間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依法應予支持,經核算,一審法院計算的上述期間二倍工資差額的數額未超過法定標準,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會計師事務所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