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三章合同的托代理
第九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托的人。
第十條各法人托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托書》中注明。法人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法人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簽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并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授權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涂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托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四章合同的簽署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辦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并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五章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八條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并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匯總后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并加斧司法人印章。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九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托的人。
第十條各法人托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托書》中注明。法人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法人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簽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并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授權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涂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托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辦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并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八條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并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匯總后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并加斧司法人印章。
第二十四條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同執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信函、會議紀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于出現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并將該說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匯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對于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三十一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后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并負責解釋。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為保證合同臺賬資料完整、統一,規范企業各類合同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均應由合同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建立合同臺賬,并向公關法務部備案。
第三條合同管理人員為簽訂合同的聯系人和法務聯絡員,負責合同臺賬的登記、資料的收集、保管等工作。
第四條合同管理人員應在合同簽訂生效后三日內建立合同臺賬,并對重大合同進行備案審查,協助法務部對合同管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
第五條合同臺賬采用表格式,一份合同填寫一張表格,建立一份檔案。
第六條合同臺帳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名稱;
(二)合同主體;
(四)合同履行情況(有無違約、爭議、訴訟等情況及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五)合同所附資料;
(六)其他應當記載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合同臺帳應附以下資料:
1、合同正本或副本;
2、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明等資料的復印件;
3、對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
4、補充合同、會議紀要、往來函電;
5、有關的重要資料。
第八條合同臺帳管理人員,有權對合同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發現程序不符、內容有誤或資料不全等問題時,應及時要求合同簽訂人員采取措施予以糾正或補充資料,以保證合同的簽訂和履行合法有效。
第九條使用或借用合同臺帳資料,應當辦理使用或借用手續,使用人或借用人應妥善保管合同資料,不得損壞或遺失,更不得擅自涂改或更換;辦理結束后,應及時將使用或借用的合同資料歸還合同臺帳管理人員。若違反前款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后果,將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法務部制定并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檔案管理為進一步規范合同文檔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協議、合同文本(不包含勞動合同)。
二、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合同檔案實行公司財務部集中統一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2、財務部應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合同文檔,并負責監督指導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
3、需以公司名義訂立各種履約性質的協議、文件的部門,為合同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根據合同項目需要指定承辦人,試用期內員工非經總經辦允許不得作承辦人。
三、合同文檔的管理辦法
1、合同文檔以部門名稱結合簽署日期年月份進行分類編號。
2、合同編號規則:承辦部門名稱首字母-合同簽署年、月份(六位)-順序號(三位)。示例:tgb-201102-001(推廣部20xx年2月份第1號合同)
3、合同管理實行承辦部門與相關部門審查會簽相結合的制度,承辦部門對合同訂立、履行全過程負全部責任。承辦部門主管為第一責任人,承辦人為直接責任人。總經辦和審查會簽部門對應當提出相關意見而未提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各相關部門和總經辦依其職能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全過程進行監察、審計。
5、公司內各職能部門一律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發出要約,作出承諾,簽訂合同或具有履約性質的書面文件。
6、合同承辦部門和財務部應分別建立合同臺賬,實行履行跟蹤報告責任制,合同履行及原始資料必須由財務部保管,承辦部門只留存影印件。
7、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超過兩年以上(包含本數)的已履行完畢的合同協議,由財務部甄別并予以歸案。
8、財務部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統計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以有效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9、各部門員工可在財務部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進行登記,方可在財務部辦理相關借閱手續,以影印件借出。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10、合同文檔的保存條件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以確保合同文檔的安全。
11、借閱人不得涂改、偽造、撕毀合同檔案材料,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2、合同文檔的密級為機密,任何人不得擅自將合同對外公開,違者視情節予以處罰。
13、已簽署的合同應明確支付方式及付款時間,并交予財務部及時催款。
四、合同文檔的移交
1、各部門在正式簽署合同后,須在一周內將合同正本原件移交財務部存檔。
2、移交的合同文檔必須注明合同編號并保證齊全、完整,必須層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規律。倘若合同發生變更,則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3、合同文檔移交時,必須編制合同移交清單并當面清點。以雙方簽字認可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續。
寧夏友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四
a、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信用。
b、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c、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d、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e、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a、原在冊的固定制員工、勞動合同制員工等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包括新招收的大、中專、高中、技職校畢業生、調入人員、初次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復退軍人等)均實行勞動合同制。
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c、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d、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a、由酒店支付培訓費、分房補貼費,分配住房或受過酒店業務技術培訓的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離店的,必須按規定標準賠償酒店的損失。違反勞動合同,已經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
b、員工因各種原因被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酒店應按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五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一九九五年《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如《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與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內容相沖突,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條 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與各公司辦公室共同負責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并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契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公司應最遲在員工正式上崗之日(不含崗前培訓)起十五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
(三) 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四) 作息時間、休息、休假
(五) 勞動紀律
(六)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七條 勞動合同除應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款外,合同雙方還應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試用期限等其它內容。
第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由集團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九條 勞動合同由集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后,按規定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條 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 企業因轉營、調整勞動組織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變化的。
(四)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被兼并、資金重組等情況)的。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可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集團或各直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 企業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裁員條件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及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辦公室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隨時通知集團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脅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公
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公司應在合同期滿,或其它終止條件出現之日起七日內,向員工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由員工本人簽字。
四、醫療期限
第二十條 醫療期限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的為六個月。
(二)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為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 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未滿,但醫療終結,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五、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 此處所稱經濟補償,是指公司依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員工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 公司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指薪酬中的第一項基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 公司按本規定第十四條(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一) 患絕癥的,不低于十二個月的工資。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個月的工資。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 發放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費的月工資標準,按當事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九條 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集團或各公司一次性發給。
為確保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一.續簽合同程序
2、有關公司在確定續簽名單后,征求擬續簽人員意見;
10、總經理審批后,人力資源部組織續簽人員辦理續簽手續。對不予續簽人員,集團人力資源部、各公司辦公室要下發《離職通知單》,并在《離職通知單》上簽注送達時間和本人署名,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二、續簽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據集團設定的下列續簽時限,結合本公司工作實際,在《續簽合同
審批單》上提出續簽合同時限的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對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設定,人力資源部要及時通知有關公司。
集團設定的續簽合同時限參考如下:
; 1、一般工作人員——1年
2、業務主管人員(含碩士學位以上員工)——2年
3、管理人員:
4、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2年以上,10年以內
為加強集團勞動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凡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辦理離開手續。::各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及集團各部門員工的辭職申請經其公司領導或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依據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此申請一經批準,即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因嚴重違紀、違規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勞動合同者(包括辭退、開除),各公司按集團規定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先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后,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一經批準,人力資源部即通知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二、終止勞動合同程序
勞動合同期滿,如不續簽,雙方勞動關系既行解除。
對公司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各公司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三、辦理手續方法
1、勞動人事關系在集團,終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員工,必須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集團人力資源部簽發的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及《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離職人員面試表》到各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員工須將各部門會簽的《查對單》返還人力資源部后,檔案在集團管理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其辦理人事工資調轉手續,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四、有關規定
2、公司對簽發《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工作要指定專人。簽發人員只有在該員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擔的物品、帳務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簽字。對于提前離職或有其他問題的離職員工,有關部門必須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提前離職或其他情況的說明及處理意見的報告后,方可在《查對單》上簽字并需加以注明。
3、離職人員須按規定歸還集團或各公司配備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參加過集團或各公司專項培訓的人員,還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金、培訓費用后,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才能辦理調離集團的各種手續。
4、離職員工需在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等相關手續調出集團。逾期未辦理者,集團將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把檔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六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促進勞動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團及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地勞動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
本制度為第一版。
4.1人力資源部職責
4.1.1負責集團勞動合同及相關制度的起草、修訂、完善、監督執行及解釋工作。
4.1.2負責集團各單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4.1.3負責集團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的組織簽訂。
4.1.4對集團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指導與培訓。
4.2各用人單位第一負責人職責
4.2.1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4.2.2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工作運行的規范性與有效性。
4.2.3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工作。
4.3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職責
4.3.1各單位應設置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4.3.2負責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的組織、管理、運行、續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4.3.3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的基本情況、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員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4.3.4隨時對本單位合同到期員工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做好續簽的相關準備工作。
4.3.5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正,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難以解決的問題。
4.3.6負責向集團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匯報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執行情況、信息接洽等日常事務。
4.3.7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變動時,需根據《工作交接制度》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交接工作。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七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促進勞動合同依法履行,保障集團及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地勞動法規并結合集團公司相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單位(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
3文件換版說明
本制度為第一版。
4相關部門/人員職責
4.1人力資源部職責
4.1.1負責集團勞動合同及相關制度的起草、修訂、完善、監督執行及解釋工作。
4.1.2負責集團各單位(公司)勞動合同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終止和解除。
4.1.3負責集團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的組織簽訂。
4.1.4對集團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指導與培訓。
4.2各用人單位第一負責人職責
4.2.1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管理工作。
4.2.2全面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簽訂及管理工作運行的規范性與有效性。
4.2.3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工作。
4.3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職責
4.3.1各單位應設置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4.3.2負責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簽訂的組織、管理、運行、續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4.3.3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的基本情況、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等進行動態管理,并記錄員工履行勞動合同情況。
4.3.4隨時對本單位合同到期員工進行跟蹤管理,及時做好續簽的相關準備工作。
4.3.5負責監督管理本單位人員勞動合同執行情況,對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指導糾正,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難以解決的問題。
4.3.6負責向集團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匯報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執行情況、信息接洽等日常事務。
4.3.7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變動時,需根據《工作交接制度》相關規定,認真做好本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交接工作。
5勞動合同的訂立
合各單位(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6勞動合同條款設置
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名稱、單位性質、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7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7.1新員工
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公司新錄用的員工,主管級以上崗位人員需提供離職證明或失業證明后,在上班一周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生效時間按照員工辦理入廠手續的日期進行約定。
7.2續簽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
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愿意繼續聘用與之續簽合同的,須提前一個月發放《勞動合同續簽意見征求通知書》(見附件3)。未按照公司指定時間、指定地點進行勞動合同簽訂的,則視為員工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公司未繼續聘用及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勞動合同按期終止。
8勞動合同簽訂地點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為防止代簽、非自愿簽訂等現象發生,避免因勞動合同簽訂造成的勞動糾紛,要求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時,在公司指定的地點進行,并要求指定地點有錄像監控,并由相關部門保留監控記錄。未在公司規定地點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9勞動合同的簽訂要求
9.1各單位(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指定專人作為公司代表與員工面對面現場簽訂。不允許員工將勞動合同帶回自行簽訂。
9.2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并由指定的公司代表對員工身份進行核實后現場簽訂勞動合同。
9.3各單位在組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前,需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勞動合同內容及本制度規定。
9.4勞動者未按照以上要求進行學習、身份證件檢驗及勞動合同簽訂的,屬于無效勞動合同。
10勞動合同的填寫要求
勞動合同上填寫的內容要真實、準確,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工整書寫正楷字體,
具體填寫規范如下:
(1)、甲方資料:用人單位、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據企業營業執照內容填寫。委托代理人:獨立法人單位第一負責人或公司指定代理人。
(2)、員工編碼:一卡通編號。
(3)、身份證號碼:如實填寫,如無身份證號碼,可以填寫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但不可缺項。
(4)、家庭住址欄指現長期居住地地址,戶籍地址指戶籍所在地地址,以上兩項內容填寫格式為:xx省xx市xx區(縣)xx鎮(鄉、街道)xx村(小區)。
(5)、勞動合同類型與期限: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勞動合同類型,各崗位需按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種。
(6)、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7)、工作內容: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內容,按照以下幾種類別填寫:
1、高級管理人員
2、營銷類
3、生產類
4、生產輔助類
5、后勤服務類
6、行政人員
(8)、工作地點:統一填寫為:工作崗位所在地。
(9)、工作時間: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及員工工作崗位性質,按照以下幾種工時工作制填寫。
1、營銷、高級管理人員執行不定時工作制;
2、生產類、生產輔助類及后勤服務類人員執行綜合工時制;
3、行政人員執行標準工時制。
(10)、乙方發生符合勞動合同變更書相關的條款時須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
(11)、簽訂勞動合同時,先由勞動者簽字摁手印,然后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最后由用人單位蓋章生效。
11勞動合同的審核流程
11.1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審核員工勞動合同的填寫是否規范,對于書寫潦草、填寫不規范的'勞動合同不予接收。
11.2集團人力資源部審核集團公司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后蓋集團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11.3各中心、部門(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審核本單位人員的勞動合同并上報人力資源部。
11.4集團人力資源部對各單位勞動合同簽訂情況進行抽查審核,對發現不符合勞動合同管理要求的重新簽訂;審核通過的返回原單位加蓋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具有法人資格公司的公章。
合同的起止時間及合同期限三項內容。
11.6集團人力資源部勞動合同管理員必須定期檢查集團公司員工合同到期情況,將各類人員的合同到期情況提前一個半月提供給各單位第一負責人,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與各用人部門負責人討論是否續簽,并將是否續簽合同通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以便及時辦理合同續簽手續,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
12勞動合同的存檔
勞動合同簽訂一式三份,勞動合同簽訂后一周內返回員工本人保存一份,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保存一份,集團人力資源部(公司)檔案管理部門保存一份。總監級以上及協議工資人員勞動合同由人力資源部統一存檔。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3考核細則
13.1各單位未按照要求組織員工學習本制度及相關要求的,對其單位負責人負激勵200元。
13.2因公司勞動合同簽訂人員未按照本制度相關簽訂要求進行簽訂或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審核不到位,造成無效合同簽訂的,經舉報或監督部門發現未造成勞動糾紛的,責令其重新簽訂,并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
13.3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審核不到位,發生勞動糾紛等負面事件的,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處以不低于300元的罰款,對單位第一負責人處以不低于500元的罰款,并在公司范圍內予以通報。
13.4因各單位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對勞動合同文本保存不善或工作交接不到位,導致資料不完整及丟失的,每有一例,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元罰款,并對其直接上級處以100元連帶處罰。
14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與之沖突的勞動合同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八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簽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后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本人。
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并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了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并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采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部門)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并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部門)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并簽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用人單位(部門)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并簽收確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人員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公司辦公室保存備查。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用人單位要加強領導,規范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員工不與用人單位(部門)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部門)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公司辦公室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長期妥善保留。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