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嗎?
關于跳槽后被辭退補償怎么算的問題,華律網律師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關于經濟賠償金的月度工資標準的計算方法為,依據勞動者在離職前的十二個自然月內所領取的應發工資總額的平均值來確定,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的基準范圍包含了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然而,需要特別提醒的是,諸如差旅補貼、獨生子女津貼以及安家費這類非員工常規工資范疇內的福利款項并不屬于工資總金額,它們將不會被納入到經濟補償金的計量范圍之內;另外需要關注的一點是,雖然經濟補償金的月度工資以勞動者實際發放的工資作為計算基礎,但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金設定了“底線”和“上限”的雙重規定;其中,“底線”意味著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不得低于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而“上限”則規定其最高額度不得超過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同時,補償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對于那些工資收入相對較低的勞動者而言,即使他們已經擁有長達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工作經驗,也無法通過簡單地乘以工作年限(工齡)和月度工資的方式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具體數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