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坤普法丨借條與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應如何
具體案情
2021年3月9日,被告馮某甲、馮某乙向原告薛某某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2021年6月7日,馮某乙通過微信轉賬還款2萬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余款3萬元仍未返還,因此,薛某某將馮某甲、馮某乙起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償還剩余借款3萬元及利息。
經審理查明,2021年3月8日,馮某甲,馮某乙向薛某某出具借條,內容為:今借薛某某現金伍萬元整(.00),收錢賬號,借款人:馮某乙 馮某甲。薛某某于2021年3月9日向馮某乙實際轉賬元,馮某乙于2021年6月7日歸還薛某某借款本金元,剩余借款二被告未償還。
薛某某實際出借金額為元,借條記載金額與實際交付金額不一致的,應以實際交付金額為準。因此馮某甲、馮某乙應償還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元。
法院最終依法判決:由被告馮某甲、馮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薛某某借款元及利息。
案例解析
本案中,雙方出具的借條記載金額為元,而原告實際出借金額為元。根據法律規定,借條和實際借款金額不一致,要按照實際借款金額處理。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屬于借款合同的范疇,而借款合同又系實踐性合同,需借款交付后方可成立生效。故在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中,原告一方面需要提供借據等借款憑證從而證明借貸合意或者說是借貸關系成立,另一方面還需要提供借款實際交付的證據,如轉賬憑證等。實踐中借款憑證和轉賬憑證數額一致的,人民法院一般都能夠較為明確地認定借貸行為已經發生并且確定借款數額。然而當借款憑證記載金額和轉賬憑證載明的金額不一致,甚至相差甚遠,在此情況下則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舉證責任進行合理分配,從而得出正確裁判結果。
華坤說法
Q: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多少?
A: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