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利息,有約定了違約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妞網友咨詢:
一朋友的朋友因需資金周轉借了我30萬元,并簽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是1個月2006年12月28日-2007年1月27日(在規定一個月期限內還款可免計利息),其中并未注明利率,但有提及違約金每逾期一天為千分之六。還款期到期后,多次向他催討,他都以各種理由拒絕歸還。我想問的是1如果上法院起訴利息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利息該怎么算,有多少?2違約金他該不該承擔賠償,千分之六每天會不會太高而不受法院支持。
我來答
趙東律師解答:
合同中可以同時約定利息和違約金,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因為利息是借款合同雙方約定的因借款方使用借貸資金而支付給出借人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是出借人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所在;
我國現行《合同法》中并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范圍做出限制,既然違約金條款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當事人依據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違約因此兩者可以同時適用。
趙東律師補充:
法律既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要維護社會公共利息,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造成事實上的不公。依照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高額違約金調整的標準是守約方的損失。借款合同是特殊的合同,其標的物是貨幣,對于出借人來說,借款人未依約還款,所遭受到的損失是借款利息。
民間借貸中既約定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又約定了違約金的,是否可以同時主張。對此有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精神,當事人在民間借貸中同時約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和違約金的,這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和違約金均應予以保護。
第二種意見認為:如果借款人未依約還款,出借人損失的是借款利息。《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碑斒氯巳缂s定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因為逾期利息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故主張了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違約金的訴求就不應當得到支持。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損失補償原則,如果原告根據較高的利率標準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已足以彌補其遭受的損失,則在已經支持原告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請求的情況下,對被告違約金的訴求可不再支持。當然,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與違約金兩項加起來之和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應當均予以支持。
就我自己而言更傾向于第三種觀點。
趙律師結語:當事人既約定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又約定違約金的可以同時支持,但兩者之和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如約定的逾期利息(或利息損失)或者違約金其中一項就已經達到或者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則只支持一項即可,對另一項應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