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順位抵押擔保協議書
在我國的日常債權債務活動當中,順位抵押是很多人都會進行的一種抵押方式,其中還有第二順位抵押。在抵押的過程當中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是需要進行抵押擔保協議書的簽訂的。下面就讓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第二順位抵押擔保協議書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第二順位抵押擔保協議書
順位(后位)抵押權人: 抵押人:
抵押人因需向順位(后位)抵押權人提供坐落于(門牌)、房屋所有權證號為號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上述房地產已于年月日抵押給前位抵押權人,等級債權數額為萬元。現抵押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物法》第一百九十四條:“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及瑞安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2013)168號的規定,約定如下:
1、本抵押權順位(優先受償權益)一直在前位抵押權之后。
2、前位抵押權人申請注銷抵押權登記,再次申請抵押權登記的,申請登記的債權數額少于或等于原登記的債權數額的部分,仍為前位抵押權,無需告知順位(后位)抵押人或經其書面同意,前位抵押權人無需與抵押人協議約定抵押權順位(優先受償權益)。
順位(后位)抵押權人簽字(單位公章):
抵押人簽字(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二、什么是抵押權順位
抵押權的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系。
抵押權的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系。抵押權的順序為抵押權人相互之間的關系,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抵押權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券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三、第二順位抵押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第二順位抵押 法律規定了以下內容,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
《物權法》未對余額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額抵押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只要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債權人愿意作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人,通過提交申請書,雙方身份證明、權屬證書、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關資料,登記機構可以為您辦理二次抵押。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帶來第二順位抵押擔保協議書的全部內容。順位抵押相比如其他的抵押貸款方式是具有其獨特的優越性的,也是大家所采用的原因。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