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和借款合同的區別
一、借條與借款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借款合同(書面)的成立,一般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成立。借條多用于民間借貸,根據民間借貸習慣,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后,在即時履行的情況下,貸款義務方向對方支付借款,則對方立即向貸款方出示(成立)借據。
二、 借條與借款合同“持有”文書的法律意義不同借款合同一般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借條,一般只由借款人寫就一份,并在支付貸款時向貸款人交付,所以,貸款人(債權人)“持有”借條,可以證明貸款人向借款人支付了貸款,證明借款人收到了該借款。
三、借據與借款合同對是否已經還款的證明作用不同按照民間使用借條的一般操作程序,是在借款發生(交付)時,由債務人寫就、出具借條,并將借據交付給債權人持有。在債務人償還借款時,債權人將借據退還給債務人。 債權人持有借條可證明債務人尚沒有償還該借款。 借款合同,由于該合同的“持有”同合同義務履行不發生必然聯系,因此,持有借款合同,不能夠用來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借款,即使“持有”的時間已經在合同的約定還款時間之后,意圖憑該“持有”合同去證明債務人沒有償還債務而構成違約事實,也是站不住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