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解除后,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怎么辦?
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5日,王某購買某開發商開發的預售商品房一套并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為200萬元,王某向開發商支付首付款100萬元,剩余100萬元以銀行按揭的方式支付給開發商,合同約定交房時間為2019年10月。2017年10月20日,王某與某銀行簽訂《個人住房貸款合同》一份,約定王某向某銀行貸款100萬元,用于購房,并辦理了抵押登記。2020年10月,王某以開發商逾期交房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與開發商簽訂的買賣合同,法院判決買賣合同解除。后銀行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繼續履行貸款合同并支付貸款本息。
律師解讀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是否影響王某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的效力,即王某是否應當繼續按照貸款合同的約定向銀行支付貸款本金及利息?律師接受王某委托后,分析案情認為:王某可以主張解除與銀行簽訂的《個人住房貸款合同》,不再支付剩余本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的目的在于按揭購買房產,《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致使王某的貸款目的無法實現,因此王某有權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主張解除貸款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個人住房貸款合同》解除后,開發商應當將購房貸款返還給銀行,王某不再向銀行承擔支付貸款本息的責任。
合伙人、律師 常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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