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合同糾紛答辯狀
答辯狀
答辯人:柴##,女,漢族,19##年##月生,住鄭東新區##街#期##號樓#單元###室
答辯人柴某某因與原告辛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現被告答辯如下:
一、租賃起始日也應當等于或晚于租賃場所具備交付使用條件之日,在本案中,租賃起始日應當認定為2010年3月25日。 原告在2008年8月11日交給被告的商鋪根本不適合經營,不符合本案租賃合同的履行目的:承租方使用商鋪用以經營流行服飾。本案租賃標的商鋪所在場所的某某廣場從簽約前后所宣傳的2008年10月1日,后又改稱是在2009年五一、十一,最終一直拖延到2010年的7月1日,某某廣場二層才正式開業,距簽約時的承諾整整拖延了21個月。
某某廣場B區很多業主和商戶在實際上也是以開業時間7月1日為準來起算租賃起始日的。被告,甚至還有原告辛某某也曾經一度這么認為。這也正是為什么原告直到2010年12月份,即在本案租賃合同6個月免租期即將到期的時候,原告才第一次向被告主張租金的交付事宜。因為原被告雙方都認為從2011年元月份免租期到期,被告就要開始向原告交付租金了。因為在起算2011年月份以后的月租金方面,原告與被告產生了嚴重分歧,甚至發生了一定的肢體沖突。原告作為一名法律人士,遂想起嚴格以租賃合同的條文約定,來主張2008年8月11日以來的商鋪租金,來達到一種通過法律途徑報復被告,為自己出氣的效果。這是本案爭訟的起因,提請法庭予以充分注意。
當然,原告起訴狀所述2010年12月10日下午雙方沖突的現場過程,與事實不符,出入很大,具體可以通過九如路派出所來客觀了解,也可以通過某某廣場監控錄像了解,被告對此不做無謂的糾纏。 今天在法庭上我們還是以證據,以合同來認定本案的租賃起始日。通過認真研讀本案租賃合同條文,還有某某廣場下發的《租賃場............................所移交通知書》的內容,以及綜合本案租賃合同的履行目的,被告認..............................為,
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的交付是一種不適格的交付,是一種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