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理解論
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洛克的主要哲學著作。寫于1671至1687年,1690年出版。這是第一部系統論述認識論問題的巨著,在歐洲哲學史上影響很大。
全書共分四卷六十九章,中心正如作者自己所說是“探討人類知識的起源、確實性和范圍”。其中第一卷批判天賦觀念和先驗的實踐原則;第二卷講觀念的起源、種類和作用,第三卷講觀念與語言、文字的關系;第四卷講知識論。
作者在書中首先詳盡地駁斥了當時笛卡兒和英國新柏拉圖主義者所宣揚的“天賦觀念說”,認為既沒有天賦的思辨原則,也沒有天賦的實踐原則。他從理論上分析了“天賦觀念論”的荒謬性,從實踐上指出了這種學說的危害。在作者看來,人們沒有任何觀念是天賦的,人的心靈就象一塊白板一樣,上面沒有任何痕跡。人們的觀念從哪來的呢?作者寫道:“我用一句話來答復這個問題:是從經驗得來。”這就說明了“凡是存在于理智中的,沒有不是先已存在于感覺中的”這一經驗論基本原則。作者認為人們獲得經驗的途徑有兩條,因而把經驗分成兩類:一類是對外部事物的感覺,稱為感覺經驗,或外部經驗,是由外部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而產生的;一類是對內部心靈的反省,稱為反省經驗,或內部經驗,是由心靈對自己心理活動進行體察而產生的。作者承認感覺是外界事物作用于感官的產物,并把考察心理活動看作認識的一種來源,這是正確的。但他把內部經驗作為獨立的知識源泉,聲稱它“和外物毫無關系”,這就犯了二元論錯誤,向神學唯心主義作了讓步。
作者又把觀念分為簡單觀念和復雜觀念兩種。認為由感覺或反省,或同時由這兩者獲得的是簡單觀念,這種觀念不能制造也不能毀滅,心靈在接受這種觀念時是被動的,這種觀念是形成一切知識的原始素材,它必須向復雜觀念過渡;復雜觀念是心靈使用自己的力量將簡單觀念加以聯結、比較或抽象而形成的新觀念,復雜觀念又可具體分為實體、情狀、關系三種觀念。復雜觀念表現了認識的深化,它遠遠超出了簡單觀念所提供的東西。但是作者并不理解感性和理性的真實關系,認為復雜觀念只表示一種“名義的本質”,這就犯了唯名論否認一般的客觀存在的錯誤。而且他還認為實體觀念所反映的事物的實在的本質是不可知的,情況和關系觀念是人心的產品,這表明了作者思想的唯心主義和不可知論因素。
作者在論述觀念的實際發生過程時還提出了關于“第一性的質”和“第二性的質”的學說,認為象廣延性、凝固性、大小、形狀、數目、運動和靜止等,不論物體處于何種狀態都不能與物體分開,是物體所固有的,這就是第一性質,人們關于這些性質的觀念,是對客觀存在著的物質原型的反映;而象顏色、聲音、滋味等,“實際上只是一些借對象的第一性質……在我們的心中產生各種不同的感覺的能力”,這就是第二性質,人們關于它的觀念雖然在形態上不與第二性質相似,但兩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對應的關系。作者在這里看到了感覺觀念產生的復雜性,看到了感覺觀念是主體客體相互作用形成的,既包含了客體的因素,又包含了主體的因素,這一思想比前人大大前進了一步,但他受當時科學水平的局限,不了解感覺產生的生理機制,有時候借助于上帝的力量來解釋這一問題。
在論述到觀念與語言、文字關系的時候,作者對濫用語言、文字的現象和危害作了深刻的揭露,分析了語言的社會功能以及語言與思維的關系。他指出,通過感覺經驗所接受的都是個別的、特殊的觀念,這些觀念是轉瞬即逝的,所以人們就用一般觀念把這些個別、特殊的觀念保留在心中。但是每一特殊觀念都是感覺者自身的觀念,是因人而異的,所以僅僅把觀念保留在心中,對于交流思想是毫無用處的,這就需要產生作為交流思想工具的語言。語言和一般觀念的作用是:保留觀念,交流思想,積累和傳播知識。
書中還探討了知識的性質、種類、確實性和范圍問題。一方面,他認為真理就其本義而言,是觀念與外物相契合;另一方面他又認為由于觀念是思想的對象,因此知識不外是有關觀念之間彼此相契合或相矛盾的一種知覺。他指出這種相契合或相矛盾有四種情形:(一)同一與差異;(二)關系;(三)共存性或必然性聯系;(四)實在的存在。他把知識劃分為三種或三個等級:直覺的知識、論證的知識和感覺的知識。直覺的知識“不借助別的觀念為媒介”,是直接覺察到某兩個觀念之間存在一致或不一致的關系而獲得的,是最確實的;論證的知識借助于別的觀念為媒介來發現兩個觀念的一致或相矛盾,由于它以直覺的知識為基礎,因此也具有確實性,只是程度差些;感覺的知識“不能超過我們感官當下所感到的事物的存在”,不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是不確實的,它是對外界特殊事物的知識。作者還進一步論證了知識的范圍問題,認為人們直覺的知識和論證的知識是很有限的,而感覺的知識更狹窄,因此總的說來,“我們知識的范圍不但達不到一切實際的事物,而且甚至亦達不到我們觀念的范圍。”(《人類理解論》第530頁)這就決定了哲學家“應當謙抑從事,不要隨便專斷”。全面看,作者意識到了真理既應與外界事物相符合,又應排除自身的邏輯矛盾,這是正確的。他說:“如果我們的觀念是符合一致的,而且我們知道它們在自然中可能有其存在,那末,這些標記(指觀念或語詞)的結合就包含著實在的真理。”但他在具體論述時又常常脫離了客觀的標準。這里所存在的唯心主義和不可知論因素,后來被貝克萊和休謨所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