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坐”是怎樣一種刑罰
“連坐”是怎樣一種刑罰
連坐,指本人并未犯罪,但因與犯罪者有某種關系而受牽連入罪。
連坐的出現有悠久的歷史,早在夏、西周、春秋、戰國時期連坐就已經成為一種制度。至秦代商鞅變法時,連坐逐漸正式化。秦朝時居民以五家為“伍”,十家為“什”,“什”和“伍”都是最基層的行政單位。商鞅規定,一家有罪,九家必須連舉告發,若不告發,則十家同罪連坐。商鞅這一舉措目的是為了“夫妻交友不能相為棄惡蓋非,而不害于親,民人不能相為隱”,即要最親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檢舉揭發,使得任何“惡”“非”都不能隱匿。
商鞅的連坐法不僅應用于鄉里居民中,也實行于軍隊行伍中。秦代軍隊五人編為一伍,并記錄在冊。若有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受到處罰。連坐法在中國施行了幾千年,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在一定區域實施的保甲制度,也以戒嚴令、行政命令規定連坐辦法。在新中國成立后才被徹底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