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辭類纂《韓退之改葬服議》全文
韓退之改葬服議
經曰:“改葬緦。”《春秋穀梁傳》亦曰:“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此皆謂子之于父母,其他則皆無服。何以識其必然?經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著改葬之制,更無輕重之差。以此知惟記其最親者,其他無服,則不記也。若主人當服斬衰,其馀親各服其服,則經亦言之,不當惟云“緦”也。《傳》稱“舉下緬”者,“緬”猶“遠”也;“下”謂服之最輕者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江熙曰:“禮,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純兇,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惟輕。”以此而言,則亦明矣。
衛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于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既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喪服既除,然后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然則改葬與未葬者有異矣。
古者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無故,未有過時而不葬者也。過時而不葬,謂之不能葬,《春秋》譏之。若有故而未葬,雖出三年,子之服不變,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時之道也。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為山崩水涌毀其墓,及葬而禮不備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嚙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之類是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易以輕服,無加以重服。殯于堂,則謂之殯;瘞于野,則謂之葬。近代以來,事與古異,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者拘以陰陽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從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變服之例,而反為之重服與?在喪當葬,猶宜易以輕服,況既遠而反純兇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謂未可除而除,不當重而更重也。或曰:“喪與其易也寧戚,雖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與戚,則易固不如戚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儉之與奢,則儉固愈于奢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過猶不及,其此類之謂乎?”
或曰:“經稱‘改葬緦’,而不著其月數,則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對文子,則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啟至于既葬而三月,則除之;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曰:“妻為夫何如?”曰:“如子。”“無吊服而加麻則何如?”曰:“今之吊服,猶古之吊服也。”